论共同理性视域下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1)
2017-09-26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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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下,国内法学界大都认可这样
[摘要]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下,国内法学界大都认可这样一种判断:西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学说主张是彼此对立、“水火不客”的。其实,此二学派在法律基本精神、思维方式等许多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相同相通相似之处。因此,判定二者“水火不容”显然是偏颇的,它是国内法学比较研究忽视“求同”、片面“辨异”的产物。由此,应该对国内法学比较研究这种畸轻畸重的视角问题作出反思与批判,从而突显法学比较的“求同”维度。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共同理性;比较;求同
一 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水火不相容”?
西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长期以来都处于论战状态,它们对法律的概念、法理学的范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一系列法学核心问题的看法迥然不同。国内法学界对它们的比较研究重点也偏于突出二者间的差异和分歧——更准确地说,强调二者的“不同之处”,即“辨异”成为国内法学界相关研究的基本视角。如张文显教授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中对此二者的相关阐释就是“辨异”研究的“产物”:首先,张教授分别阐述了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不同征貌。他指出“理性主义”、“个人主义”、“激进主义”、“分权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等是自然法学的显著特征;接着作者认同哈特的归纳,认为重视对法律概念进行语言分析、主张法律命令说、坚持法律应与道德相分离及视法律制度为封闭的逻辑体系是分析法学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是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的分离……是辨析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基本标准”。然而,与这种细致的“辨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共同或相通之处,张著却几乎只字不提。而吕世伦教授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进行“辨异”研究时则提及了它们之间的某些共通之处,他在《法理的积淀和变迁》一书中写道:“古典自然法学的主张,在先进国家中已被吸收到实证法律里面”,“其追求的理想(人权、民主、自由、平等)都包含在现行实证法律之中”。然而,通观全书,此二学派的相同之处并未真正成为吕文有关比较的重点——虽然一本以“法理的积淀和变迁”命名的著作本应对此二流派间的“同”进行重点论述,因为“法理的积淀”必定是法学流变中的不变之处,而这种“不变”只有通过梳理不同法学理论、法学流派间的共同点、共通性才能体现出来,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价值理念上的一致性的简单提及只是作者“辨异”研究的点缀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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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以“辨异”为视角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的比较研究在国内法学界随处可见。这些论述要么和《法理的积淀和变迁》的处理方式一样,在重点“辨异”的同时简单地提及二者间的某种相同之处;要么与《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的思路相似,在强调二者差异和分歧时避而不谈其间的相似点。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中的有关比较属于前一种情形。在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话:“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这两个命题的对立性来看,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理论可以说是截然对立的,仍然可以看到,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划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都是道德标准”——对于这种共同的道德标准到底是什么,书中未再加以说明;而分析二者的“截然对立”却占了此书的好几页篇幅。由此可见,分析二者共同的道德标准——即在二者间“求同”并非是此书探讨的论题,而“辨异”才是它所秉持的基本视角。同样,葛洪义教授在《法理学导论》一书中虽然指出自然法学的“价值判断”和分析法学的“实证判断”“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互补的”,但是,对于二者为什么是统一的,又如何统一,书中并未作出说明。葛著详细说明的是二者“在思维结构、研究倾向、认识范畴上确有重大区别”。比较而言,后一种情形在国内更为常见。如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张恒山先生的《法理要论》、何勤华教授的《西方法学史》等书的有关论述就和《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的思路一样,只分析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的不同之处,对二者相同之处却绝口不提。长期以来,这种“辨异”研究的“一枝独秀”使国内法学界对此二流派间的关系形成这样一些认识:“实证法学的突出特点是对自然法的否定”;“一般法学都排斥自然法学”;“对自然法的抛弃和以‘实证’路径为代表的研究法律的新路径的开辟,标志着启蒙时代的终结和近代法律学说的兴起”……这些认识都强调二者间“针尖麦芒”式的分歧。笔者认为,这些认识在一定范围内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中,这些认识容易被夸大成为有关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关系的唯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