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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理性视域下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1)(2)

2017-09-26 02:03
导读:也就是说,国内法学只重“辨异”、忽视“求同”,或只“辨异”不“求同,这种畸轻畸重的法学比较研究现状造成了这样一种误导性印象:西方自然法学

  也就是说,国内法学只重“辨异”、忽视“求同”,或只“辨异”不“求同,这种畸轻畸重的法学比较研究现状造成了这样一种误导性印象:西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完全是水火不相容的。这种认识的泛滥导致有学者甚至认为:西方法哲学从自然法学到分析法学的“近现代转向……造成了西方法哲学史的‘断裂”’。这种判断显然是偏颇的。事实上,在充满歧见、显而易见的概念命题之争的背后,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在为数不少的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一致性,如在思维方式、对人性的理解、对法律的目的和法学的意义的认识等方面都是大同小异的。就其思维方式而言,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都根源并皈依于西方文化顶礼膜拜的理性精神。在“理性”发展的逻辑链条中,它们形成为前后承继的不同发展阶段。再者,它们都认为人性在普遍的意义上具有自私自利性,为满足个人的私欲人们随时都可能兵戈相向;同时又都承认人性中也存在着有限利他的一面,相信凭藉理性的力量人类能够谋求和实现秩序与和平。此外,它们都把实现人类普遍的民主、平等、自由、安全等基本人权视之为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及各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一视角——即辨析二者的相同之处的“求同”视角观之,西方法学由自然法学到分析法学的转向,与其说是体现了二者间的分歧与对立、一种“决绝式”的“断裂”,毋宁说是西方法哲学内在的同一连续性逻辑发展使然。
  由于篇幅所限,后文拟着重探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在法律基本精神、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共通点和承续性,并以此为契机对国内法学比较研究的视角问题作出反思与批判。
  
  二 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一种“求同”研究
  
  从法律基本精神来看,自然法学分析法学都肯定、张扬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启蒙理性的价值观念。自然法学明确承认并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认为这些观念是不证自明的。这已经成为学界常识,毋庸赘言。在一般人眼中,分析法学与价值问题无涉,仅仅注重对法律概念的技术性语言分析。实质上,几乎所有的分析法学家们都有着对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的前提性肯定,他们的理论隐含了为自然法学所确认的那些基本人权观念,而他们更细致的理论分析正建立在这些价值设定的基础之上。在分析法学的鼻祖边沁那里,“流行的道德理论(即种种启蒙理性的价值观念一引者注),用最粗浅的方式来说,就是主张人有在现世享乐的权利以及每个人都有权以同等的机会享乐……已成为当然的道理了。”而且,边沁建构功利主义法学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建基于启蒙诸原则之上,是对后者的一种深化和发展。“分析法学家的哲学观点乃是功利主义的观点”,以功利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启蒙价值设定还在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奥斯丁、凯尔逊、哈特的法学思维中得到了承续。如奥斯丁虽然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律”仅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的“一种命令”,但他亦强调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则“的确是以功利为圭臬的”,它对通过功利原则而为人所知的实在道德律令(即自由、平等、民主等启蒙价值)负责。故此,莫里森认为“奥斯丁所表达的基本关怀,在我们现在所称的19世纪早期英格兰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家中是很普遍的”。虽然凯尔逊坚称“法是一种强制秩序的特种社会技术”或“手段”,它与其他社会秩序(如道德、宗教)形成“鲜明对比”并独立于后者之外。但他同时指出,“我们称之为‘法律’的那一社会技术就在于用特种方法去诱导人们不强行干预别人的利益范围”,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使用武力的垄断”来保障平等个体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基本人权。而哈特则进一步明确“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如“对人身、财产和诺言最低限度的保护”是“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是“国内法的无可争辩的特征”。在他看来,在缺乏这一“内容”时,“人们就毫无理由要遵守任何规则(包括法律一引者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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