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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理性视域下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1)(3)

2017-09-26 02:03
导读:其次,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都是欧洲近代理性文明对宗教文化“除魔”进程中的产物,二者的思维方式、概念逻辑和理论构架都受到以数学、物理学为典范

  其次,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都是欧洲近代理性文明对宗教文化“除魔”进程中的产物,二者的思维方式、概念逻辑和理论构架都受到以数学、物理学为典范的近代自然科学的巨大影响,从而都带上了强烈的科学化的“理性主义”特征。这种“理性主义”大致有以下两层意蕴:(1)不再有对神魔、上帝等超自然物的顶礼膜拜,理性应该取代之为人类立法;(2)理性统摄一切:一切问题(不管是数学问题、物理问题,还是哲学问题、法律问题)都能也只能借助人类理性来获得解答;每一个问题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这个正确答案具有类似于数理知识那样的精准性和恒定性;不同问题的正确答案相互和谐,将构成一个完美的统一整体。。
  作为一种信念与思维方式,“科学化”的理性主义在自然法学中体现得极为明显。西方中世纪以前传统的自然法思想被视为是神之理性的体现——“自然法直接来源于理性,但最终来源于上帝”。近代以来,科学理性的冲击使上帝失去了他在自然法(乃至整个科学领域)中的“神坛”。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霍布斯“语焉不详地谈到了作为凡人统治者督导的上帝,但究其本质而言,霍布斯的国家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用以提供对自己的保护的功利主义的架构”,他的自然法理论以人类审慎理性为其最终根据。自然法学的另一开创者格老秀斯将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他指出这种理性因其必然性而至高无上,“即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同时代的自然法先驱斯宾诺莎亦认为法律的行使“应依理性,即符合人的天性”,而非遵从神的理性(或意志)。此后,自然法学的后继者们肯认了这种“理性法”信念,如孟德斯鸠就明确指出“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在这种思路下,自然法学家“对那些被认为可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具体而详细的规则做了精微的阐释”。他们相信,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正确的推导,自然法体系必将具备数理知识那样的精准性,体现为一种客观普适的“确定性知识”。霍布斯被视为是“试图将其政治哲学放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上”的“第一人”。他指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在对人类的感觉、想象、行为等进行“科学考查”后,霍布斯得出结论:因惧怕死亡而“寻求和平”是人类社会“基本的自然律”;以此为其学说的逻辑起点,通过繁复的逻辑推导,霍布斯构建了一个以几何推理为原型的自然法体系。格老秀斯则对“经验”科学的归纳证明法、演绎证明法的“功效”推崇备至。他指出,从个别的人、事中推导出确定的自然法原则的方法只有两种:其一是“归纳证明法”,它可从个案中推导出为所有各国所普遍遵循的自然法原则,“断定某事是否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所有各国或所有文明发达之国所遵循的自然法”;其二系“演绎证明法”,则“表明某事是否必然符合理性或社会性”。通过归纳证明方法的运用,格氏总结出“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等自然法的主要原则。以这些原则为基础,运用逻辑演绎,他构建起一个体系严谨的自然法学说。此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的自然法理论无不受这种理性主义的深刻影响。“法律并非上帝意志的产物,而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这一认识对于随后的分析法学派来说已是不言而喻的了。“分析法学”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否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考察和事实的联系”。在这种“信仰”下,分析法学家力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通过对具体的现实法律制度的“客观”归纳,他们希望得到有关法律的“确定性知识”,建立数学、物理学那样的“法律科学”。因此,分析法学的鼻祖边沁就获得了这样的评论:他“试图建立一种有关社会和政治的客观科学”。通过直觉主义的心理分析和实证主义的归纳、演绎,边沁把个体“趋乐避苦”的心理本能转化为一种客观普适的道德原则——人应该“趋乐避苦”,也就是说人人都有自由地追求平等幸福的权利。这种个人主义信念与其实证方法的机械结合使边沁认定社会并没有独立于其成员的额外利益,他相信通过正确的数学计算,个人的幸福之和就等于社会利益。边沁的功利伦理以“幸福微积分”而著名,通过制定出精细的数学计算公式与计算表格,他希望能在不同质的苦乐之间进行量的换算,以设计人类理想的道德、政治与法律模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普遍幸福。在他看来,这种“幸福微积分”是“立法的艺术”;他相信“立法艺术”的充分发展终将为人类制定出一个普适而恒久的完美法律体系。在他看来,当“完美立法”获得后,法学研究只要对法律术语进行清楚的分析足矣。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双喜 邓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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