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再审程序运用与分析(1)
2017-09-28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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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制度设立的宗旨是为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殊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诉讼目的,避免因错误裁判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正义法制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 键 词】: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评价 构想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将会产生终局性的效力,然而法院的裁判并非绝对正确,没有错误瑕疵,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的裁判是时有发生的。具有终局效力的法院裁判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的损失,产生“冤案”,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由此,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产生了再审程序制度。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其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确有认定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否则不能进入再审判。
4、再审程序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或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提起的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确实生效的裁判有错误或原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理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5、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与生效裁判的情况。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6、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提起再审的程序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变更。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统治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指令到达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但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并不等同于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应根据统治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告知上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