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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2017-09-29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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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近些年,交通事故和致死人数更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保护受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并于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直接客体应当是公共交通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告的义务。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不履行法定义务。
刑法理论界对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争议很大,我国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其实质是交通肇事和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结合。同时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成为主要的“公害”之一,对人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年均发生交通事故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0年后上述两项指数已升至77万多起、10.9万多人。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以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亡。这种恶劣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此做了解释。然而,《解释》还存在缺陷,笔者就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本罪有新的、全面的、准确的认识。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客体是交通事故中被侵害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即:公共交通安全。
2、本罪客观要件是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直接操纵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和直接领导、指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4、本罪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我国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定证据证明,被害人本来不致于死,却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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