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与反诉的辨析(2)
2017-09-29 02:39
导读:二、反诉与请求权、形成权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⑥反诉的作用在于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
二、反诉与请求权、形成权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⑥反诉的作用在于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
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须借助请求权之行使⑦。
当事人之间因某些事实发生争议而诉之于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提出其诉讼请求,其事实基础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当事人应有实体权利。因此,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反诉,实际上是行使自己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一为请求权,即请求对方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为形成权,即主张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另有学者指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也称否定的确认之诉)中的请求权是仅是程序上的请求权⑧。因为当事人主张其与对方不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其当然不存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但其此时的请求权基础仍然脱离不了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虽然不是该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但与该争议的法律关系有事实上的牵连,因为当事人总是基于一定的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才向法院请求保护,只有存在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符合起诉的条件。如因为被告四处宣扬其已与原告结婚,原告则为保护其婚姻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三、在诉的各种形态中如何根据实体权利区分反驳与反诉
所谓诉讼中的反驳与反诉,诉讼法学者均指明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诉是被告提出了独立于本诉的诉讼请求。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其关键就在于区分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区分反诉与反驳,应当首先按照实体权利的作用,将被告主张的实体权利区分为抗辩权、形成权与请求权,并进一步区分反驳与反诉。针对起诉而言,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以下在几种诉的形态中对反驳与反诉进行区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一)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根据诉讼请求的给付内容不同,给付之诉可以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实物给付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付一定物品的义务的诉,又可分为特定给付之诉和种类物之诉。行为给付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的诉。给付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为行使请求权。这以双务合同形成的纠纷为典型。在双务合同中,至少产生方向相反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因此,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有债权也负有债务;并且享有债权是以同时负担债务为对价。在当事人因双务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的纠纷中,原告如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其实质是主张其在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请求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原告未能收取价款,故请求被告支付。而当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享有债权时,其实质是主张抗辩权。这时,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没有约定先后的,被告主张的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被告主张原告未交付标的物;如果有约定原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