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2)
2017-10-01 01:40
导读:1963年,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mmerce Chamber,以下简称ICC)曾经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4]:一家英国公司和一家阿根廷的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根
1963年,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mmerce Chamber,以下简称ICC)曾经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4]:一家英国公司和一家阿根廷的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该合同,这家中介公司将促成英国公司获得向阿根廷政府部门出售电力设备的订单,而中介公司将获得订单价值的10%作为报酬。后来,这两家公司因为佣金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ICC.来自瑞典的独任仲裁员Gunnar Lagergren通过初步审查后认定,该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对阿根廷的政府官员行贿,而他认为,“参与这种性质的勾当的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在他们发生争议时,已丧失了任何从法律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庭)获得帮助的权利”。因此,Lagergren拒绝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尽管Lagergren的裁决实际上并非基于可仲裁性的理论,这一裁决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看作是解释为何涉及贿赂问题的争议不可仲裁的经典判例。[5]
不过,此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都发生了重大转变,那种认为只要争议关乎公共政策即不可仲裁的观点和做法逐渐遭到摒弃。其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那么他们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第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可分性)理论已经得到了普遍承认,基础合同含有贿赂等非法内容并不导致仲裁条款不可执行。尽管基础合同中的行贿内容如果属实则可能构成犯罪,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处理的是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种争议是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解决而无需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干预的,因此这类涉嫌贿赂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可执行的。第三,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提出基础合同存在行贿情形时,仲裁庭有权对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因此,现在的主流观点已经是:合同的非法性主张本身并不使仲裁庭丧失管辖权;相反,仲裁庭有权听取当事人的主张,接受证据,并对是否存在非法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6]实践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将上述仲裁条款独立性(可分性)理论及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内容写入其《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7],各国国内仲裁法以及ICC等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都有类似规定。近年来,除了个别商事仲裁实践比较落后的国家曾有过相反实践外[8],英国、美国及瑞士等不少国家的法院都已在判例中明确承认,仲裁庭有权接受涉及贿赂的合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应独立地对非法性问题作出裁判。[9]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因此可以说,就目前来看,涉及贿赂的合同可以仲裁、应由仲裁庭对争议行使管辖权,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取得了共识。[10]
二、仲裁庭对争议的审理
如果一个仲裁庭对涉及贿赂的案件取得了管辖权,那么下一步就是由其对有关合同是否包含了贿赂内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