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2)
2017-10-01 03:55
导读:第二,毒品刑事技术鉴定点少,造成检测难,复核更难的局面。我国一直被国际社会誉为无毒国,对毒品刑事技术鉴定要求甚少,现在污染源一涌而入我国
第二,毒品刑事技术鉴定点少,造成检测难,复核更难的局面。我国一直被国际社会誉为无毒国,对毒品刑事技术鉴定要求甚少,现在污染源一涌而入我国,有些应接不暇,措手不及,各方面技术赶不上形势的需要。据调查,有的市区仅有一个刑事技术鉴定部门,有的甚至没有,需要鉴定时,兴师动众到省级或其他市级单位检测,补测复测均由同一部门同一技术人员操作,这样的检测带有很大的主观局限性,对案件的公正、合理审判带来一定困难。
3.对查获的毒品管理不善,降低了其物证价值。
毒品是贩毒案件的重要物证,它不仅在包装、被告人持有方式等外部形态上反映犯罪手段和方法,而且其数量的多少也向我们表明了被告人罪责轻重的信息。因此,对查获的毒品收集、固定、保全使其保持物证价值的工作,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毒品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赃物,而且也是特殊的物证。在贩毒案件中,它除有较其他物证更高的证明价值外,同时也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对象。贩毒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国家依法收缴,绝不允许再次非法流入社会。因此,对查获的毒品严格管理,不仅是诉讼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家对毒品所有权和管制权所必须。然而,由于当前对毒品的收集、固定、保全、移送仍无统一的行为规范,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司法机关对毒品的特性不作具体分析,就容易出现问题。首先,没有规定专门的部门保管毒品,在诉讼过程中仍有原物移送情况;其次,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缴获的毒品自行保管,有的因不具备特定的保养知识致使毒品脱水、霉变等;有的则以牟取暴利再次非法贩卖,到出现质疑要求复检,毒品已不复存;再者,部门之间移交毒品时,不采取原物封存的措施固定、保全毒品,并将与被告人核实等详细情况记录在案。这些问题对毒品作为物证造成的弊端是很直观的,那就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出现毒品数量甚至种类相佐或以此代彼的现象,它不仅引发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矛盾,不利于协作打击毒品犯罪,也极易引起法律争议,贬低毒品物证价值,影响正确认定毒品犯罪的事实和情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审查判断的要点。
1.对毒品的审查。在贩毒案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毒品,据《决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毒品的审查一般来说有以下几方面:(1)弄清毒品的出处,如毒品是从被告人身上,住所抑或其他地方缴获的?当时在场的共有几人?毒品就属谁所有等,有无当场提取笔录,拍摄照片加以固定,有无嫌疑人签名捺印,以及旁证者证明等,减少法庭翻供的可能系数。(2)审查送交的毒品有无进行定性分析,测出其确切重量,排除笼统地说“毒品若干包”的不科学作法。(3)毒品鉴定结论是否做到形式合法、检验手段科学、论证严谨、结论客观,以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审查鉴定人的资格、业务水平,以及能否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