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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2)

2017-10-01 04:03
导读:二、仲裁管辖权问题 仲裁管辖权问题一般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裁决是在仲裁庭完全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仲裁庭所作裁决超越其管辖权范围;或者裁决


  二、仲裁管辖权问题

  仲裁管辖权问题一般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裁决是在仲裁庭完全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仲裁庭所作裁决超越其管辖权范围;或者裁决并没有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

  (一)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常常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订立把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或者订有协议但协议无效或失效等原因。

  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或失效并据此否认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依此自行(Suasponta)作出一项有关管辖权问题的指令或以临时裁决形式或是作为最终裁决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决定管辖权问题。一般认为,仲裁庭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时可继续仲裁,并以上述裁决方式决定自己的权限,即仲裁庭具有自裁管辖权。但在多数国家,仲裁庭所作出的这样一项裁决并不能约束法院,也不影响当事人仍将此问题诉诸法院,法院应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可以重新考虑管辖权问题并作出自己的决定。在仲裁庭与法院之间,就该问题拥有最后发言权的还是法院。若经仲裁地法院确定,仲裁庭是在不具有管辖权情况下作出裁决的,法院将撤销该裁决。

  在这方面,法国的规定可谓典型。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国际裁决是在无仲裁协议可据,或所据之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可撤销该裁决。

  (二)超越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超越管辖权,一般是指仲裁庭超越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授予它的权力,裁决处理了当事人并未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在此情形下,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地法院可以撤销该项裁决。许多国家都有此类规定。例如,瑞士法律规定,裁决已超出了提交仲裁庭的申诉范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撤销该裁决。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但是,这种因仲裁庭超越管辖权作出的裁决并不必然导致整个裁决都无效。管辖法院对于此种裁决,是整个撤销,还是只撤销裁决中超越管辖权的那一部分,这是一个需要慎重解决的问题。如果将全部裁决一概撤销,而不论裁决中的其它事项或其它部分是否正当或合法,则显然有背于仲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因而是不合理的。因为除了越权裁决的部分,其它部分的裁决都是有仲裁协议作依据的,法院不能因为部分裁决未有仲裁协议便撤销整个裁决,这是对胜诉人的极大不公。《示范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并在其条文中将裁决中超越管辖权部分与非超越管辖权部分加以明确区分。

  从各国立法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将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相区分,只撤销超裁部分,除非超裁部分与裁决其它部分紧密联系,无法区分。这也正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对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尊重精神,从而有利于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三)未充分行使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仲裁庭未充分行使管辖权,也就是仲裁庭没有解决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所有争议事项。这与仲裁庭超越管辖权作出裁决的情形正好相反,是仲裁庭怠于行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授予的权力,漏裁了部分争议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据此撤销裁决?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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