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刑事和解之制度因素(2)
2017-10-01 04:11
导读:刑事和解也涉及国家公权力机关一方,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参与到和解中时国家追诉权不再是其唯一目的,其重要作用是给家害人和
刑事和解也涉及国家公权力机关一方,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参与到和解中时国家追诉权不再是其唯一目的,其重要作用是给家害人和被害人提供对等的信息和沟通平台,从帮助被害人的角度考虑,对于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和帮助。
此外,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也成为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之一。律师是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地位比较中立,他们熟悉各种法律规定,对诉讼中的利益和风险的认识深入而客观,一般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当然,律师促成的和解也要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以免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二)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从案件轻重来划分;另一种主张从案件种类来划分。
1.案件轻重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还局限于轻罪,但也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突破了轻罪的范围,将刑事和解运用于严重犯罪中。笔者认为,依照罪行轻重来划分有其不足,因为轻罪和重罪的范围各国有不同的理解,其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是难以统一的。在一国范围内,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