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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肯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的观点,否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仍负维修义务的意见,都不够全面。可取的方案是,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原则上仍负维修义务,但设有例外。维修义务和租金支付义务、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支付义务,有时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关键词: 租赁;维修义务;租赁物毁损;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所谓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简称为维修义务,有些立法例上称作修缮义务,是指租赁物毁损致不适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时,出租人应予修复的义务。[1]
维修义务的成立,应当满足如下要件:其一,限于租赁物本身的缺陷,对承租人增添于租赁物的缺陷自无维修之理;其二,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其三,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其四,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对此,未见有实质的反对声音。争论激烈的是,租赁物毁损的原因如何,是否影响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本文拟就该争论问题进行探讨,就教于大家。
二、肯定说和否定说
租赁物毁损的原因如何,是否影响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的解释采取肯定说,认为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Palandt, zu§536, 4, S. 536;Erbman, zu§536, 4, b. S. 688; Funk art. 254, I, p. 175;Oser zu§254,Anm. 7, S. 1006.转引自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58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日本民法典》第606条关于租赁物修缮及其条件的规定,并未对发生维修的原因加以限制。肯定说认为,损害赔偿以金钱给付为目的,承租人因违反保管义务或侵权行为而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但其金钱赔偿不能解释为维修义务,故认为此时出租人仍负有维修义务,而承租人则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日]鸠山秀夫:《日本债权法各论》(上、下卷), 1934年版,第455页; [日]末弘严太郎:《债权各论》,大正10年版,第585页; [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中卷), 1957年版,第444页。转引自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58页;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90页。)而否定说则指出,必要的维修应由出租人负担,惟应包括承租人正当使用、收益的结果所生者在内,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租赁物毁损的,不能由出租人维修,而应由承租人负担。因为如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租赁物,而使出租人负维修义务,则在出租人为维修以前,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租金,有背于诚信原则。([日]矶谷幸次郎:《债权法论(各论)》(上、下), 1929年版,第534页;三潴信三:《契约法》(现代法学全集),1938年版,第102页。转引自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58页。)海峡两岸的中国学者多持否定说,认为出租财产在租赁期间所出现的故障,必须非由承租人的过失所致,出租人才负维修出租财产的义务,若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坏,负担反而加到出租人身上,显失公平。[2]、[3]、[4]、[5]、[1] (P246)、[6]、[7]、[8]、[9]、[10]、[11]。肯定说则坚持,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原因,无论是事变,还是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抑或是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都不影响出租人承担修缮义务。只不过承租人违反保管义务或涉及侵权行为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12]、[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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