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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是国企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企职务犯罪高比例发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在这一时期,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政府丧失了过去传统体制下对企业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又尚未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丧失,出现国有企业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据不完全统计,因滥用经营权而导致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占国企犯罪总数的70%左右。
(二)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
由于政企未能彻底分开,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收费”,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对企业吃、拿、卡、要现象的存在,造成企业不良的生存和竞争环境,加大了企业和产品的外部成本,导致国有企业低效率经营,为企业违规经营私设小金库创造了客观外部条件,同时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分子利用小金库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犯罪找到了很好的借口和掩护,也为其它职务犯罪孕育了温床。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是国企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
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成为不可避免。
(四)、企业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是国企职务犯罪的诱因
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不能挂钩,形成“庙穷方丈富”或“庙富方丈穷”,使一些企业经营者心理失衡,积极性受挫,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五)、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混乱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关键原因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换荡不换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陈旧落后,尚未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