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2)
2017-10-02 02:07
导读:二、正确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三个关系 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的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它的民主制度
二、正确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三个关系
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的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它的民主制度,一个是它的政党制度,一个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正确处理好法律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1)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邓小平曾精辟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两方面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 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体现在,民主是法制的前提与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民主需要法制,因为没有法制,民主就不能巩固;但法制更需要民主,因为没有民主,法制最终会成为“人治底下的法制”,成为专制的工具而已。
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用系统的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侵害。历史证明,人民取得了民主权利,如果不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只有使民主成为制度,使民主成为用国家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的法律,谁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就会毫无例外地受到制度或国法的制裁,民主才不仅仅是一个动听的概念,而是人民有切实保障并且可以兑现的各种权利。
(2)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
党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既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曾多次指出:“……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管不合适……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继续清除一些地方由党委包办一切的不良习气,把该由政府办的事交给政府办,把该由社会团体处理和基层组织自治的问题交给社会团体处理和基层组织自决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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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权与法是一对孪生姊妹,二者相生相克。在专制体制下,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庸和奴婢,统治者完全凭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进行统治。“只要法律完全沦落为权力的仆从地位,那么法律就可以按权力的需要被任意塑造。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是变态的,人同样是变态的。” 未被驯化的权力是野蛮的,犹如洪水猛兽,它使人类付出的代价,比起战争、饥荒和瘟疫,毫不逊色。而在法治状态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