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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3)

2017-10-05 06:46
导读: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进行证明。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 {12]258当事人既然享有事实确认请求权,则必然也应该享有对这些事实进
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进行证明。“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 {12]258当事人既然享有事实确认请求权,则必然也应该享有对这些事实进行证明的权利。“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7}64由当事人通过行使其民事证明权,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最重要的基础。没有民事证明权将导致事实认定失去凭借,民事诉权保护也失去事实的根基。“如果认为当事人对事实确认享有权利,那么同时也必须保障当事人证明这些事实的权利。因此,证明权也属于司法请求权的内容。 ”{10}314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日本被学者称作“与证据相关的当事人权”。{13}26。

  (二)民事证明权是保护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民事诉权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涵义。诉权的程序涵义是当事人在程序上有权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9}153,155后者的实现是前者的目的和意义。“诉讼权为司法上受益权,不仅形式上应保障个人得向法院主张其权利,且实质上亦须使个人之权利获得确实有效之保护。”{14}保护民事诉权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民事权益的实现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为了使民事诉权获得坚实的证据支持,实现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必须将事实的形成过程纳入民事诉权的控制范围之内,否则民事诉权的保护仅仅具有形式意义而缺乏实质内容。因此,民事证明权是保护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历史上民事诉权与民事证明权分离的惨痛教训也充分证明了民事证明权对保护民事诉权的重要意义。在古代神明裁判时期,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民事诉权在形式上得到了尊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神明裁判制度将当事人的证明权与民事诉权相剥离,将证明权赋予神灵行使,从而导致审判结果荒诞离奇,背离了正义的要求,最终也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民事诉权无法得到公正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法定证据制度中,“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判断”。{15}1民事证明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特别是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受到法律教条式的限制。这种限制直接影响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最终危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以及实体权利的实现。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强调民事诉权形式上的行使,而忽视作为民事诉权重要实体内核的民事证明权的保护,最终会导致民事诉权受到伤害。

  由此可见,民事证明权是民事诉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有学者将民事证明权看作是“当事者权、程序主体权的核心,听审请求权的中枢”。{16}375。

  三、民事证明权基于诉权的宪法之维

 民事证明权是民事诉权的一部分,因为民事诉权是宪法性权利,所以该权利所包含的民事证明权也拥有宪法上的地位,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诉权理论包括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宪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多元诉权说等多种学说,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论也十分激烈。{9}5-50虽然诉权理论发端于实体法,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连结点,从宪法上寻找其存在的依据。诉权的宪法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事实上,对于任何公民权来说,从宪法角度研究的意义都是重大的,因为公民权利的宪法化意味着权利获得更有力的保障。基于此,诉权宪法化的议论和诉权研究的初衷并不矛盾,只不过是研究的角度不同而已。诉权宪法化的探讨应该成为诉权研究的一环,充实进现有诉权理论中。”{1}20通常认为,诉权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裁判请求权。在法治国家里,司法裁判请求权是国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性权利。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体制的确立,而且就公民基本权的保障予以宣示。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公民基于宪法则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保障与救济其基本权利的机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及生命权,同时也相应地赋予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正是由于对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了宪法保护体系当中,而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请求法院裁判的宪法权利而建立的。

 在我国,关于诉权宪法化的讨论近年来也备受重视,虽然宪法并未明确规定诉权,但是司法裁判请求权实质暗含在“受法律平等保护权利”这一宪法权利中。对此,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规定,无疑可以解释为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该包含有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18}87虽然这种规定是十分抽象的,但是这些规定给诉权的宪法化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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