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2)
2017-10-05 06:49
导读:在以环境侵权纠纷为代表的现代新型诉讼大量涌现以后,各国纷纷对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反思,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日
在以环境侵权纠纷为代表的现代新型诉讼大量涌现以后,各国纷纷对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反思,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一些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专门针对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新理论。
(一)美国
美国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决定分配,并无统一标准。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强调,不仅实际上没有共通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而且也不应当有一个共通的标准。因为在各种不同的诉争事实中,将风险公平地分配给各个当事人主要是一种经验上的事项,因此不应当有任何的标准。根据美国学者的总结,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政策;公平;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便宜;盖然性;经验和常识;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等。尽管学者们在分析事实七大要素对举证责任分配影响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但在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综合政策、公平、盖然性这三种要素进行综合衡量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在司法实务中,美国法院并不注重形式,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其主要的事实内容进行衡量,如果在某一当事人较易知悉的范围里,那么就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美国这种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的灵活态度,符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思路,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但是也存在缺乏稳定预期的缺陷,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影响人们对诉讼途径的选择。不过,由于环境案件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原告主张的事实,大都在被告掌控的范围里,根据前面七大因素的考虑,在环境诉讼中,由被告承担部分特别重要的、主要是因果关系方面的说服责任,已经是美国法院的共识。这种认识不仅仅体现在判例中,而且已被立法所接受,如《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就规定,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告只需提出初步的表面证据,把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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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
德国学者对处于通说地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以后,提出了一些新的学说,主张放弃或修正规范说的概念法学方法,不再维持统一、抽象的形式标准,开始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和实质分担等更加具体化和多元化价值的角度,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其代表性学说是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
危险领域说是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这样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所谓危险领域,是指加害方能够依据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方法进行实际控制的生活领域{3}。该说认为,被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均不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在于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能够控制而被害人不能左右的危险领域。德国法院通过判例肯定了危险领域说,并认为该说的优点是,在根据证据距离区别举证难易以及预防损害发生方面,充分体现了实质分配的考量{4}。很显然,在环境纠纷里,损害事实、主观原因都属于侵害人能控制的领域。在环境诉讼里,由侵害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或免责事实的证明能够起到在程序上纠正失衡了当事人的地位的作用。所以危险领域说对环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让受害人证明损害原因处于加害人的危险领域在实践中对于受害人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依证据距离确定举证的难易性属于诉讼上的一般性问题,将其仅限定于危险领域尚缺乏充分的理由。因此该学说也存在一些弱点。
盖然性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场合,根据人类一般生活经验和统计结果,如果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较高,那么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相对人就该事实之不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状态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难以举证的场合,法院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比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可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设计上,应当由主张盖然性较低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5}。盖然性说对于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固然可以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并非所有的事项都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分配,因为许多事项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利用自然科学方法来判断其发生盖然性的高低。因此盖然性高低之标准,并非可以作为普适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但是,对于环境案件的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盖然性说可以提供合理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因为某些环境案件面临着科学不确定性的问题,必须要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来进行判断。
损害归属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即通过对实体法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损害归属说力求通过复数的实质性标准来构筑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体系。由于环境纠纷与环境实体法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所以损害归属说对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确定,也没有普适意义。但是,这种学说对于有明确环境实体法依据的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法,因为其出发点在于为了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减少背离客观事实的判决的概率而对败诉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
(三)日本
为了适应环境公害案件审判的需要,日本裁判所在具体环境侵权案件的判例中对有关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主要理论有优势证据说、狭义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