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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致人伤车损狗亡。张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饲养的狼犬在其行驶过程中横穿马路,致其受伤,要求李某予以赔偿。李某认为,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撞向其饲养的正站立在路边的狼犬,造成交通事故,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观点】
围绕本案的定性,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个定义,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1)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通行中: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4)具有交通事态发生:即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等。(5)车辆方应有过失或在意料之外:这是车辆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如系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则不属交通事故。(6)后果: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 就本案来看,张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如物品、动物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所以机动车与其他财产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这一角度看,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不需要赔偿张某,因为《民法通则》并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并不等于说受害人应当赔偿加害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目前,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过程中意见也并未完全统一。绝大部分此类事故交警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的是不予受理通知书,未作交通事故处理。也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