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制度的嬗变及反思——以死亡赔偿金及(10)
2017-10-06 02:54
导读:[8]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私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
[8]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私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81页。
[9]2005 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下班回家的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玉琴手掐小孩颈部致其昏厥,而该车驾驶员与售票员拒绝并延误救治,导致小孩死亡。2006年5月,朱玉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朱玉琴与公交车所属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者父母7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0万元。来源于:人民网,《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宣判》, http://society. people. com. cn/GB/6578935. html, 2009年5月13日访问。
[10]《中国青年报》2007年11月28日“视点”栏目评价该判决:法律给予人的不仅仅有公正,还有对人性的理解,一个好的判决带来的不仅仅是力量,还有温暖。
[11]数据来源于:《中国审判法律引用支持系统》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http://149. 0.0.99:8088/ShowComplex. asp? Db=fnl,2009年5月10日访问。
[12]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也是精神上的安慰。
[1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来源于《中国审判法律引用支持系统》,http://149.0.0.99:8088/ShowComplex. asp?Db=chl,2009年5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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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于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制定、颁布、实施与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也密切相关。
[1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传达贯彻姜兴长副院长讲话精神时,仍然提出交通肇事案件支持死亡赔偿金。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7]《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
[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9页,转引自: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台北:中华书局印行,1958年2月版,第42页.
[19]《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分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50页。该司法解释第29 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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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80年代被害人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相对于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第一次伤害”而言,更加关注被害人或其遗属因为精神的刺激而导致生活障碍,或者因为医疗费的负担、失业、待业、工作变动以及维持家庭生计的亲人受害等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包括担心在此遭受同样的侵害以及报案的心理负担等等广泛存在的“第二次伤害”;以及在第二次被害以后,一些被害人对国家、政府、法律、正义等理想和期待破灭,带着对社会的不信任感而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