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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权利救济
内容提要: 死亡赔偿制度是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如何处理好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论题。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将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斥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外是基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可以替代民事责任、死亡赔偿“执行难”等理由。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抚慰金,以此弥补刑事诉讼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同时,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附带民事诉讼,方能消弭相关法律冲突。死亡赔偿“执行难”实质是一个在司法环节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最终建立。
犯罪致人死亡,产生生命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问题。[1]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予赔偿?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广泛地受到学术界和公众的质疑和批评。精神损害赔偿为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相关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死亡赔偿“执行难”给法院和当事人均造成极大的困惑,如何予以化解?这些问题是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难题,更关乎被害人与侵权人的民事权益,是目前审判实践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必要结合死亡赔偿制度的变迁予以研究和反思。
一、死亡赔偿之殇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故意杀害4名同学,2004年4月24日被判处死刑。此前3月中旬,4名被害人家属从学校领到6万到11.5万不等的补偿金。虽然马加爵并无赔偿能力[2],仍有3名被害人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2万余元。法院认为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仅对赔偿丧葬费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马加爵赔偿3家被害人共计6万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