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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债的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3)

2017-10-06 06:53
导读: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这期间没有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约定,是法律为了维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关系而设定,使合同在订立时

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这期间没有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约定,是法律为了维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关系而设定,使合同在订立时就进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违约责任由违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约定义务产生。这是法律对合同关系的一种保护,违约责任的情形比较复杂。合同生效后存在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因为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信用而信赖,为了保证一方当事人信赖不落空,而设定各种具体义务。合同生效后履行是对先前信赖的一种实现,所以给付义务为重心,为防其偏离诚信轴心,又设定附随义务使债权圆满实现。所以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反给付义务和违反附随义务,如不告知机器的实用 方法 等,这种附随义务的违反便构成了不完全给付。而且在在德国缔约过失、不完全给付、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等均以保护义务为 内容 ,构成了“无原给付义务之法定债之关系”。进一步说明缔约过失和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均是对基于诚信而产生义务的违反,只是因合同阶段不同、信赖程度不同、当事人关系不同而负不同责任,责任之间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体系,使合同从产生到消灭均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缔约过失责任使未形成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提早进入了法律的保护。而且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使契约责任扩张适用到以往侵权法适用的领域,扩大了契约责任的范围。

(二) 赔偿的衔接

因为责任的衔接所以在赔偿上可能有交叉,在这里对于赔偿 问题 进行一下简单的论述。

1 合同有效,且无违约责任的存在,对于缔约过程中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此时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既可,赔偿信赖利益(有时还有固有利益)。如缔约费用。

2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甲方违反了附随义务,但是合同依然有效,甲方在在履行中又违反了不同的附随义务,那么分别赔偿。责任由义务决定,义务不同责任也不同。

3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才违反附随义务,这时按法律规定赔偿期待利益。

在不同义务组成的义务群上,不同的责任相互衔接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制,不仅如此在赔偿问题上也针对不同情形而不有不同规定,环环紧密相扣,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以上的问题都是从义务群的视角来论述,此方法是问题清晰明了。

它从义务的角度出发,利用义务、责任、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来 分析 ,打开了新的视角。合同债的 发展 过程中,形成了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并伴随有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义务群。合同不同发展阶段义务不相同,责任又是第二性的义务所以责任之间也随着义务的联系而衔接,由此看责任可以从新的视角发现责任之间是相互衔接的,避免了孤立谈问题。而传统的方法只是从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孤立来谈二者,且大都用相同的论调说明二者只有区别,如发生的阶段,违约责任可以约定等等。而未从整体视角来看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的关系进而看到上面两种责任的联系。

义务、责任、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如鸡蛋之中蛋黄、蛋清、蛋壳,蛋黄是核心所在,设定义务、责任均为了利益的实现。义务是第一层“保护膜”,责任是更为坚硬的保护层,而赔偿则是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赔偿范围可以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而且在利益不能确定时,更能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从义务群的角度分析,将几者有机结合,从新的方位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用新的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以往的学者大都直接从利益的角度来论述赔偿范围,对利益又不同的看法如有信赖利益说,信赖利益加固有利益说,履行利益说等等。而没有用义务的眼光去看,特别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利益又争议的时候,这种方法更为有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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