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2)
2017-10-08 01:34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信访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
(三)纠纷解决机制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加进WTO,在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经济结构和治理体制受到强烈冲击,原有的很多纠纷处理机关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司法改革,其目标是要建立起“判决—执行”的审判模式,经过二十余年建设,诉讼、仲裁、复议等制度初步建立,但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成熟,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建立起公道的分流机制和对滥诉行为的有效制裁机制,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直接进进到诉讼程序,引起机制失衡。
(四)司法救济机制设计缺陷因素
中国目前的涉诉信访几乎都与司法救济的缺陷有关,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中国法院的信访者既有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人,也有被各级法院不予立案的人。各级法院不但要处理针对本院的申诉信访而且有权也有责任处理对下级法院的申诉信访。
由于社会各方面发展不平衡,整个司法体制在应对社会矛盾过程中也呈现出结构性的力不从心,对于土地纠纷、劳资纠纷、拆迁纠纷等多发性、轻易引发上访的纠纷,法院往往不立案,这一封闭救济途径的做法反而引发了更多的涉诉信访题目。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6]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社会冲突“解决”的内涵“应当是多层次主观效果的综合体”,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化解和消除冲突;第二,实现正当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第三,法律或统治秩序的尊严和权威得以回复;第四,冲突主体放弃和改变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和态度,增加与社会的共容性,避免或减少冲突(至少是同类冲突)的重复出现[7]。
(一)将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
目前《国务院信访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仅对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具有参考作用,并且涉诉信访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信访工作,它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法院应当通过创设符正当律科学规律、适应现行法院审判治理体制的信访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有必要制定涉诉信访的专门司法解释,将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鉴戒审判流程治理的制度设计,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权限、审限、纠错问责、操纵规则和赏罚办法。建立健全再审复查听证制度,整理过滤申诉和申请再审信访事由,剔除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信访案件。法院信访工作公然化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新闻媒体和当事人及其近支属参加公然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气力和群众***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法院信访与立案工作相结合,加强立案和司法救助工作
目前信访工作由立案庭的法官来办理,但只是把信访部分纳进到申诉再审的轨道上。按照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如把信访程序确定为决定再审的前置性预设程序,那么从事信访工作的审判职员应当为程序法官,接访处访应视为程序审查工作,从体制上可将信访部分与立案部分合并,直接建立立案信访庭,将信访与立案工作相结合,加强立案工作,给予公民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要将当事人引向法院这一解决纠纷的正规渠道。 司法救助工作的加强对于纠正司法专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将会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将信访与立案工作相结合后,同时应当赋予信访部分以确定司法救助范围和对象的权力,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强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