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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探析(3)

2017-10-08 02:41
导读:(3)以多式联运人的身份。 “多式联运人”的含义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大体相同,侧重表现了货运代理人代在“门到门”运输中的契约承运人身份,欧

  (3)以多式联运人的身份。
  “多式联运人”的含义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大体相同,侧重表现了货运代理人代在“门到门”运输中的契约承运人身份,欧洲大多国家通常使用这一称呼。当货运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时,其法律地位十分明确,我国海商法对其有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
  就其权利义务而言,以下方面值得留意。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这表明,货运代理人假如向货主签发了全程提单,那么他应该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款说明,货运代理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对不同阶段的货物损失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假如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明确时,适用海商法中对海运承运人的规定。
  
  3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识别
  
  从理论上而言,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十分清楚,但是在实践中,要判定货运代理人究竟属于那一种情况却并不轻易。这种识别困难主要来源于货运代理实践的复杂性和不规范性。首先,货运代理业务十分复杂,其业务范围广泛,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其次,货运代理人在进行代理业务时,其行为方式有着很大随意性。如何在复杂的实践案例中正确确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笔者以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合同的性质。这里主要是指货运代理与货主签订的合同的性质。要确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首先应考虑他与货主签订的合同时委托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假如是委托合同,其法律地位就是代理人;假如签订的是运输合同,其法律地位就是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由于实践中这类合同通常仅笼统的标明是“运输代理”,所以判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局限于关注合同的标题或抬头,而是应该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甚至结合合同签订时的背景情况终极确定。(2)使用的名义。在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时使用的名义不同,其法律地位也会有差别。假如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名义行事时,其法律地位就是民事代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假如货运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那么其法律权利义务受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3)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特别是提单,是货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重要证实,在确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考虑运输单据。假如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货主签发了提单,那么此时其法律地位是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但是假如货运代理人和货主已经明确表示货运代理人仅是代签提单,自己并不承担提单项下的责任,那么此时货运代理人为代理人。(4)收进的性质。货运代理取得收进的性质,是判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假如货运代理人的收进是佣金,那么他的法律地位为代理人,假如其收进主要是赚取运费之间的差价,那么其法律地位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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