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进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3)
2017-10-08 06:54
导读:总之,加进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职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
总之,加进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职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性和公正性,进步人民法院的国际声誉。
4、各类精通WTO规则和熟悉涉外诉讼程序的审判职员更为奇缺。
WTO文件是一个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纵性很强的规则体系,既涉及一般的货物贸易,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既有复杂的原则性和强行性条款,如商品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的规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如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和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产品或行业的补贴。并且越来越有将贸易与环保、人权、劳工保护等非贸易因素相联系的倾向,新的课题和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文件》这样的基础性文件(WTO的规则总计达一千多页),也包括在WTO框架内 各缔约国达成的数目庞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因而把握和运用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在我国WTO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各界的重视,但与WTO有关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法院系统要及早预备,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人才,以满足将来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
面对我国加进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根本的就是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市场化进程,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融进多边贸易体制中。这一过程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十分必要。而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进这一进程,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司法体制。(1)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一是审判权的独立,使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断案时,不受外界的干涉;二是保证审判主体的中立。即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的中立,避免法官既是证据调取者,又是审判指挥者和案件仲裁者,寻求控、辩、审三方气力的平衡。(2)维护司法权的同一性。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改革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治理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3)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目前行政权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司法,行政的权威大大高于司法,这与法治的目的是冲突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进步法院的地位,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讼案的最彻底、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法院应成为处理国内和涉外纠纷的主要的和终极的机关。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依靠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依靠,法院应成为督促行政机构和个人严格遵法的机构,承担起保护弱者,制约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2、完善审判方式,促进司法公正。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选任工作,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解决好"判而不审,审者不判"这一用行政手段治理案件审判工作的老题目;(2)加强公然审判力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认真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配合政府上网工程,向社会公然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便接受群众监视;(3)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限制度的规定,清理积案,解决"久拖未定"的题目;(4)改革庭前预备制度,充分发挥庭前预备程序的功能,进步审判质量;(5)改革和完善人民群众来院来访制度和司法监视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制,正确处理与党委人大的关系,强化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当***监视等等;(6)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加强审判业务气力。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进步法官整体素质,建立职业化制度,培养能运用WTO要求的涉外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