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经济内容分析——兼谈宪法与民(2)
2017-10-09 04:43
导读:二是对宪政价值的“误读”。俞荣根先生在为《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近代中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宪政,都是继受西方的。…
二是对宪政价值的“误读”。俞荣根先生在为《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近代中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宪政,都是继受西方的。……受传统儒学文化道器说、体用说的影响,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的宪政价值观。从急于摆脱亡国灭种的严重危机的角度来说,这确属合乎情理的选择,然而,从宪政的原生和核心价值上论,却不能不说是一种偏离。”[5]
三是对宪法属性的熟悉。在对宪法所下的定义中,欧美学者受历史和文化发展传统的影响,大多“着重从法律特征上揭示宪法的构成要素……”[6]35而在中国学者的宪法概念中,“宪法的阶级属性和根本法属性非常突出”[7]33于是,“在中国学者所构筑的宪法学体系中,国家制度的内容一直占比较大的篇幅……”[6]33经济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会在中国宪法中大篇幅地存在。
二、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的利弊分析
(一)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的弊端
一是宪法的频繁修改。纵观我国历次宪法修改,其经济内容的修改占很大比重。换言之,宪法中规定经济内容,很大的一个弊端是带来频繁的宪法修改。尽管建国以来历次对宪法的修正或修改,都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是值得赞同的。但是,有学者以为,如此频繁的修改,会影响人民心中的宪法信仰的确立和法律的稳定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