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2)
2017-10-11 01:10
导读: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李鸿章赴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该条约规定“割奉天沿边及台湾一省,补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李鸿章赴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该条约规定“割奉天沿边及台湾一省,补兵饷二万万两及通商苏、杭,任机器洋货流行内地,免其厘税等款”(4) 。其后,台湾被日本占领达半个世纪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剥夺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台湾、澎湖列岛等回还给中国,台湾光复。目前的台湾题目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题目,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海峡两岸的***局面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愿见到的,由大陆往台的国民党元老于佑任先生曾写到:“葬我于高山之上兮,看我大陆;大陆不可见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看我故乡;故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天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有殇!”渴看同一的悲怆心声振聋发聩。对如何解决台湾题目,我们经历了从武力“解放台湾”到和平同一祖国的发展过程。1978年11月,***在接见美国华盛顿邮报记者罗伯瓦克时,对解决台湾题目提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构想,即“和平同一实现以后,台湾可以保持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和社会制度。”(5) ***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思想针对台湾题目首次被提了出来。
二、港、澳、台地区“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宪法根据与保证。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有了宪法性法律的保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被***誉为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6) 《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治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这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行政治理权。行政治理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其行政事务的权力,主要内容有:政策制定权、发布行政命令权、人事任免权、社会治安治理权、财政金融和贸易的独立和治理权、货币发行权、批租土地权和土地治理权、航运和民用航空治理权、对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的治理权、社会福利和劳工治理权、中心政府委托和同意的对外事务权。
2、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立法会,立法会享有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可根据基本法制定和修改在香港地区实施的《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外交特权与宽免条例》、《领事特权与宽免条例》、《领海及毗连区法》、《国旗法》、《国籍法》等之外,不在香港地区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 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假如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被发回的法律即行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该失效的法律无溯及力。此外,立法会还可行使以下权力: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主座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对行政主座提出***案等等。
大学排名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原来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由于设置终审法院有所变化外,均予以保存。独立的司法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各种案件进行独立审判的权力,终审权是指法院享有的对终极一级的判决不能再上诉的审判权,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视和指导,但可同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和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香港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从未享有过终审权,香港的案件要在英国的枢密院进行终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终审权,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的一个明显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