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2)
2017-10-11 01:32
导读: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挂靠企业的责任主体,具体操纵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
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挂靠企业的责任主体,具体操纵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事实上支配管领船舶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以为是指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是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船舶的运行事实上居于支配管领的地位是否从该该船舶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是否是责任主体,依与船舶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之承担
(一)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
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挂靠方对外发生债务,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在实践中,纠纷主要由这种情况引发,本文拟就此着重进行论述。另一种是被挂靠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一般无需对外与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对此的争议也很少,在此不再赘述。在挂靠方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毋庸置疑,挂靠方将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无穷责任。题目的焦点在于被挂靠方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承担,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理论界对此题目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除隐瞒挂靠人经济性质外,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责任。”,这种观点占少数,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以为,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固然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收取了治理费,但这些治理费未几,如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权利义务不对等,何况在“开办型”挂靠中,被挂靠方仅以收取少量治理费,甚至有些被挂靠方仅出于亲友关系与挂靠方签订挂靠协议,假如让它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种观点以为“挂靠方应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在挂靠经营活动中,挂靠方之所以要取得挂靠关系在于其没有从事某种经营的行为能力,或者虽有此种能力,但自己实力较弱,很难赢利。而通过挂靠于实力较强的企业,挂靠方取得了被挂靠方的贸易信誉,对外披上了被挂靠方的伪装。在第三人与其进行交易时,往往以对被挂靠方的信任而与其进行。在大多数的纠纷中,是二者的共同行为导致第三人的损失。所以被挂靠方难以逃脱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以为,第二、三种观点更具说服力,“法所促成实现的‘分配正义’并非对一切人都是公正的。”! 对被挂靠方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立法上有一个价值取向题目。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初始阶段,大量不规范行为有待整顿。市场活动的快速发展又使经营活动越来越处于隐蔽状态,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的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承认挂靠以某种形式存在的,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以及被挂靠企业收取的治理费未几,法院判案应适用第二种观点。但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法院就应适用第三种观点。由于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信用关系会逐渐确立。 “老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准则或被称为“帝王条款” ;它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老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它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老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挂靠行为是在不符正当律精神的情况下借用它人名义进行经营,或者虽可独立经营,但为了经营的繁荣而借用它人名义经营。对于被挂靠方来说,明知挂靠方行为动机之不轨,为获得某种“利益”(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而答应它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使第三人陷进错误的思考状态中,由此造成的债务,理应由二者共同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应留意的题目
(1)在被挂靠方不出资,仅以主管部分出现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挂靠方的资产承担清偿责任。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才由被挂靠方对未偿还部分负清偿责任。被挂靠方在原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尽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