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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

2017-10-11 01:3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提要: 船舶挂靠企业在当前的航运市场中很普遍,引发了很
内容提要: 船舶挂靠企业在当前的航运市场中很普遍,引发了很多的题目。而我国法律对企业挂靠题目的规定又未几。立法上的缺陷直接增加了实践中对相应题目处理的难度。对此,笔者拟就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发表见解。
  一、船舶挂靠企业的概念
  理论界对船舶挂靠企业的定义不尽相同。有的学者以为,所谓船舶挂靠企业,“主要是指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等具有私营性质的经济实体,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主管部分,以转换所有制性质,求得经济利益上的好处。” 另一些学者以为,船舶挂靠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私营企业为了享受国营企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或口头协议),由企业、事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出具有关证实,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全民或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而成立的企业。 还有学者以为“所谓船舶挂靠企业就是挂靠户与被挂靠户通过订立挂靠协议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挂靠户按时向被挂靠户交纳一定的治理费来取得以被挂靠户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的经济组织形式。”
  笔者以为,上述学者对船舶挂靠企业含义的界定虽有公道之处,但或将挂靠方局限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忽视了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有挂靠的可能。或将挂靠关系的成立以被挂靠方从挂靠方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为条件,忽视了出于亲友之间的关系而答应的挂靠。由于笔者以为,较为全面的含义应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通过订立挂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挂靠关系成立后,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交纳治理费并取得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而形成的组织形态。
  二、船舶挂靠行为的成因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一)船舶挂靠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由于公有企业享有特权,私有企业受到歧视,这使一部分船舶私有企业不得不寻找一块“全民”或“集体”的护身符,于是挂靠企业应运而生。“因此,假如能够从理论上,观念上充分论证产权社会化的公道性和可行性,并进而用法律手段促进产权社会化,我们相信,企业寻找“婆婆”挂靠的现象必将逐渐消灭。”
  (二)由于交通部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治理的通知》,要求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企业化经营。交通部交水发[2006]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治理的通知》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出让其经营资格,接受船舶挂靠。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治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确定的企业化经营方式,将其船舶的经营治理及安全责任纳进相应企业。这些通知也造成航运实践中,很多私人的船东,通过与相关的船舶运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每年向这些船舶运营企业交纳治理费,船舶的经营治理及安全责任纳进相应企业,对外以该企业名称经营。笔者以为,实在这种经营方式究实在质就是挂靠,由于这些挂靠船舶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船舶运营企业,而且企业对挂靠船舶的经营及安全责任治理是非常松懈的。实践中,就是挂靠船舶每年向这些船舶运营企业交纳治理费,船舶运营企业协助挂靠船舶年检而已。
  三、挂靠企业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
  近代产业革命以后,由于产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各种各样的危险在社会上纷纷登场,这些具有危险性的物或活动,一方面因其存在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致社会于损害,对于这些危险又唯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得预防和减少,从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产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其责任,此即所谓危险责任。所谓报偿责任,乃是从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这一法谚发展而来,各人虽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利益,但假如因此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时,则作为利益追求的用度,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理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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