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3)
2017-10-11 01:32
导读:(2)在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公章、合同书及银行账号等,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挂靠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被挂靠方履行债务。
(2)在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公章、合同书及银行账号等,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挂靠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被挂靠方履行债务。
(3)在第三人明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仍应以前两条的确定的规则来确定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地位
与船舶挂靠企业赔偿责任相关的题目就是,在诉讼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笔者以为此规定是符正当律精神的,在诉讼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为共同诉讼人。法院一旦查清挂靠关系存在后,假如二者中有一方没有成为诉讼当事人,应追加该人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