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律毕业论(3)

2017-10-14 01:41
导读:(五)对资产范围的欺诈及处理 一个企业的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长期以来,人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机器、厂房、设备等这类有

(五)对资产范围的欺诈及处理
一个企业的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长期以来,人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机器、厂房、设备等这类有形资产的熟悉是根深蒂固的,而对“看不见、摸不着”的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贸易秘密、贸易信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销售网络等这类无形资产的熟悉则知之甚少。因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往往仅重视有形资产的清理、评估或追问,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理,使破产企业的固有资产不能得到真实、正确的反映。
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应加强对清算组的治理,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纳进破产财产中来;发现有隐瞒、虚报、未报、不报无形资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一律裁定追回,列进破产财产。以免企业钻空子,给破产欺诈以可乘之机。 三、对“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破产立法,加强法制宣传
1、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不足及落后表现。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促使企业自主经营,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步经济效益。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通过《破产法(试行)》的实践已提出了不少题目,比如: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纵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破产法进一步完善,重新颁布一部正式的企业破产法。
2、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需要新的更完善的《企业破产法》。中国已加进世贸组织,正向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惯例靠拢,中国经济融进世界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备的《破产法》。根据国际惯例,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也没有必要保存政府行政干预的条款,凡不应由破产法规定的题目,都应从破产法条文中删往。以使我国破产法更为规范,有利于进步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在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对于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都是有益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宣传。《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之一,经济生活需要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亲身利益。破产法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化,更应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较为系统的破产法知识先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从而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和执行,更有效地防止破产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债务公示、破产警示和强制破产制度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科学地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研究。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要给它以“缓刑”期,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好,局部可以用,则想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吞并可以办好,则分解吞并。对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同一规划安排,企业自愿,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条件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国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强制的治理与换价,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为目的制度。根据《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进行债务公然,破产警示,执行强制破产制度,使全体债权人得公平的清偿,而免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使得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无机可乘。
(三)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即为破产企业的法定治理者。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政部分等有关部分和专业职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指定,非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裁定不得更换,以防止不正常地撤换职员。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职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
上一篇:恢复性司法模式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律毕业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