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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律(2)

2017-10-15 01:40
导读:(三)、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为费尔巴哈所首倡。费尔以为刑罚心理强制作用的发挥,以意欲犯罪者确信实施犯罪必受惩罚为条件。费尔巴哈以为,强

(三)、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为费尔巴哈所首倡。费尔以为刑罚心理强制作用的发挥,以意欲犯罪者确信实施犯罪必受惩罚为条件。费尔巴哈以为,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之有效途径,除对具体犯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由此,意欲犯罪者无论有何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吓,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费氏以为“由于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假如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公道地加以权衡,由于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往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费氏心理强制说的核心乃在于将痛苦进行公道的比量上,由此不丢脸出,罪刑法定实为心理强制说之内在要求,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即为心理强制说所必然得的结论。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传进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是舶来品。我国清朝末年,罪刑法定思想由日本传进,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步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不为罪。”国民党1935年颁布的刑典也在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受无产阶级理论的影响,把刑法视为无产阶级***的工具,刑法理论中把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极为鲜明,以为无产阶级要维持统治,就不能容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发生,哪怕这种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也要使其接受刑事惩罚。所以1979年诞生的《刑法》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无异于法外用刑,不教而诛。其结果就是法律虚无,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故在司法实践中超越法规的解释、类推适用在所难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的发展,***政治的实行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个人权益受到更多的重视,一种宽容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刑法观念随之更新,类推制度越来越难为人们的接受。故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走向完备,趋向成熟。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罪刑法定原则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并且盛行于当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但不能因此而以为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便不可采用罪刑法定原则。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刑法,在对待人类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文明的成果方面,从来就不是简单地否定,尽对地排斥的态度,而是批判地继续,革命地改造,取其精华,往其糟粕,为我所用。数百年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固然在具体内容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始终如一,没有变化的。这便表明,罪刑法定主义有其公道的内核,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反映着人们向往法治,追求治理的精神,也代表了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进步潮流。因而我国刑事立法鉴戒国外立法,汲取其公道的内容是势所必然,理当如此的事情。不能因意识形态的差别,而否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公道之处,将之置于我国刑事立法的考虑之外。
在我国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刑法所反映。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根据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反作用又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实现的,并且马克思主义还十分夸大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特有的性质,即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调整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中可以得出下述必然的结论:刑法在通过惩罚违***生存条件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时候,它是以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典(尤其是刑法典)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罪刑法定原则是其所应有之义。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低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马克思刑法理论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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