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辩析律毕业论文(2)
2017-10-17 02:37
导读:三、瑕疵证据与审判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但以不正当方法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瑕疵证据与审判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但以不正当方法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未作明确规定,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缺陷导致诉讼上的众说纷纭和实践中的各行其是。通过对本庭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查,对案件中瑕疵证据的取舍有如下做法:第一,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仅有瑕疵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且这些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质证,缺乏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种瑕疵证据应予排除,对这类案件只能疑罪从无;第二,案件中同一事实,有诸项符正当律特征的证据,又有瑕疵证据,尽管公诉机关都当庭作了举证,但只对达到证实程度的正当证据进行认证,不再对瑕疵证据进行认证;第三,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同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并形成了证据琐链,证实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尽管该证据在收集时有违法行为,经法庭质证,该瑕疵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且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可对瑕疵证据进行认证。但在认证时,应当严格把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主要是有些证据看起来象有瑕疵的证据,但没有看到瑕疵的真实存在,或者忽视了证据的瑕疵。如有些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检察、审判阶段翻供,侦查职员又作证没有刑讯逼供。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案件只有翻来覆往的言辞证据,证据的瑕疵在哪里?案件能否认定,使审判职员左右为难,既怕放纵了罪犯又怕冤枉了好人。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思维使审判职员往往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放在首位,证据的法律性则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和发展,瑕疵证据的使用将受到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全社会对司法公正期看越来越高,夸大对人的各项权利的保护,瑕疵证据成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题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尽快完善当事人权利保护机制,减少或杜尽瑕疵证据的发生;尽快制定证据规则,使法官在把握证据的证实程度、证实责任以及证据的认证时把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