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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律毕业论文

2017-10-17 02:3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应
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应的需要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并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总体上讲是比较高效的,但也同样面临着不少题目,甚至可以说正经历着某种程度的“危机”。在德国,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界争议的焦点,但联邦政府始终未下决心对现有的民事程序规则进行一场全面的变革。直到德国社民党政府上台之后,才第一次把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列进执政党的日程表上。

  2000年9月6日,由联邦***部长赫尔塔·道尔布勒·格梅林所提出的备受争议的《民事诉讼改革法案》终于在联邦参议院会议上通过了议会这最后一道难关,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理念:德国民事诉讼的改革目标与原则

  世界范围内的民事司法改革实践已经证实,任何国家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须首先结合本国的国情确立改革的目标与原则,并在该目标与原则的指引下逐渐展开改革措施。德国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在审阅了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状况之后,提出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使民事诉讼更具透明度,更加高效并且更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

  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应当强化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理念;通过审判作出裁判的过程应当尽可能透明,并且更易为当事人所理解;第一审程序的强化应当与上诉审程序的重构结合起来;第二审程序的进程应该加快;上诉救济的许可不应当与案件的标的价额相挂钩。

  二、现状:德国民事诉讼的结构性缺陷

  与改革法案的起草者所勾画的民事司法的理想蓝图相比,德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显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这些改革措施终极被证实是治标不治本,未能有效地减轻法院系统的工作压力,对进步民事诉讼的效率、透明度以及可理解性也助益不大。相反,德国民事诉讼的结构性缺陷日益暴露,并且逐渐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改革法案将这些缺陷回纳为: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和解结案率低

  通过诉讼来形成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结果,也就是快速、经济以及有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的结局显然要比法官简单、直接的裁判更为有利。然而,这一理念在德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在德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一审案件以和解结案的比例始终不高。

  (二)程序法透明度不足

  德国过往十年的诸多民事诉讼改革措施,比如逐渐进步上诉案件标的额的门槛、逐渐进步州法院一审案件的标的限额、设置特殊的救济方式以及为某些特定案件(如家事案件)制定特别的条款等,使程序规则越来越复杂,难以为普通人所理解。

  (三)争议标的价额不是获得上诉救济的适宜标准

  以案件争议价额作为当事人获得上诉救济的标准的传统做法缺乏正当性,由于对于那些寻求司法救济的普通市民来说,仅仅由于其案件标的额较小就无法获得上诉救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事实上,一个普通市民在一宗小额纠纷中由于难以获得公正裁判而蒙受的冤屈,远比那些诉讼标的额巨大的公司财团因案件败诉所承受的损失大得多。另外,金钱价值事实上也不能完全衡量纠纷在上的意义。由于现行的价额门槛较高,在普通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有40%以上从一开始就未能获得上诉救济,而终极能够进进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上诉审的案件只占所有民事案件的5%。这事实上就使那些纠纷标的价额较大确当事人在实际上获得了不当的特权。德国的民事上诉制度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

  (四)第二审程序中的误导性规定

  1.上诉投机。经过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当案件被上诉到州法院或州高等法院时?其事实通常已经被确定了。但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案件在第二审中应当如同没有经过一审那样,对事实与法律题目进行重新审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或对一审中所提出的证据从新的角度进行阐释不仅是正当的,而且在现实中极为普遍。久而久之,寻求上诉救济确当事人就会对二审程序产生这样一种印象:诉讼完全从头开始,二审只是一审的重复。而对于那些在一审中承担不利裁判确当事人,即使一审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并且实体法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他也会存在利用提起上诉来获得有利裁判的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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