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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律毕业论文(3)

2017-10-17 02:37
导读:(二)独任法官的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低级法院审理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州法院审理案件则是由3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不过在司法实践


  (二)独任法官的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低级法院审理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州法院审理案件则是由3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会交由3名法官中的一位独任审理。相关的调查显示,由独任法官进行审理并不存在不可接受的困难,并且较之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理的案件的和解率更高,而上诉率则更低。为了有效地区分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功能,改革法案规定对于那些无论在法律还是事实方面均非重大疑难的案件同一交由独任法官审理。不过对于那些疑难案件,改革法案依然在州法院保存了合议制,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并发挥其培训年轻法官的作用。

  (三)上诉救济中价额标准的降低与废除

  在改革法案中,作为一项原则,所有案件的裁判都将在同等的基础上获得上诉救济。为此,提起控诉的标的价额从1500德国马克降至600欧元(约为1200德国马克)。同时,考虑到纠纷的标的价额不是一个评价案件意义的公道标准,改革法案规定了许可上诉制度。这就意味着,假如该制度获得实现,即使诉讼价额低于600欧元,只要纠纷涉及到法律原则或该纠纷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法官也可以答应当事人上诉。这样,民众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就扩大了,而民事诉讼制度本身也就变得更加公道。

  对于针对州高级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作的终局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德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较为复杂。改革法案规定以单一的许可制来取代原有的“价额+许可”的混合标准,只要案件存在法律意义或者需要联邦法院对案件进行最后的裁判以进一步法律或保证法律适用的同一性,都答应提起上告。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四)上诉程序功能的分化

  改革法案的核心之一是要把上诉程序重构为错误控制与纠正的机制。这就意味着,那些事实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得到完全的与令人信服的认定的案件,在控诉审中将不会再对事实进行调查。在控诉审中,假如法院在审查了证据之后以为适当就应直接解决,而避免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以加快诉讼的进程。另外,改革法案还试图通过将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界定在重***律题目的厘清、发展法律以及确保法律适用的同一性等方面,并将控诉审集中于州高等法院。这样,上诉程序对寻求司法救济确当事人来说将更具透明度,也更有助于增进司法权的同一性。

  (五)处理无意义上诉程序的简化

  对于那些显无胜诉可能又无重***律意义的控诉案件,改革法案提出应该答应控诉法院的法官在不经过完整的庭审的情况下通过一个“一致与无争议”的裁定驳回上诉。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大约有一半的控诉案件是显无胜诉可能的。该规定的实施将大大加快诉讼的进程,而当事人意图通过提起上诉来拖延诉讼的企图也将因此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是,改革法案要求控诉法院在作出这种裁定时,必须给予一审败诉方足够的劝告并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从上述先容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改革法案中所体现的“追求妥协”与“接近正义”的指导思想:在审判气力有限的情况下,保证在公道的期限内完成对不断增加的案件的较高质量、使当事人较为满足的审理,同时又确保将本钱耗费控制在国家承受得起的范围内。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司法改革提供给我们的除了具体制度的设计外,更重要的应在于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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