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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律毕业论文(2)

2017-10-17 02:37
导读:2.规避证据义务。按照德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其攻击与防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且又无迟延的充分理由,


  2.规避证据义务。按照德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其攻击与防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且又无迟延的充分理由,法院将排除其主张。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来规避这一规则,即只要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新证据将会被法院所接受。

  3.拖延诉讼。对于那些显无胜诉希看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往往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并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现行的缺乏一种简易的程序来处理那些无实质意义的上诉。

  (五)法官分配的失衡

  德国现行法院体制在一审与二审法院之间的职员配置是难以令人满足的。1998年,低级法院一审法官与州法院上诉法官的比例为2.8?1;而州法院中审理一审案件的法官与州高等法院法官的比例则达到2.4?1。考虑到与一审案件相比,上诉案件相对较少,并且上诉案件胜诉率不高,分配到上诉机构的法官职员显然过多。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职员的作用,改革法案提出应加强一审程序中的审判气力。这样,一审法院中的法官就有更多的时间来处理案件、提出和解建议并作出轻易为当事人所理解的裁判。

  三、改革:德国民事诉讼的新规则

  熟悉到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上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对近十年来德国民事诉讼的改革进行了反省,指出这些措施并未触及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深层次,因此全局性的改革事实上是被回避了。通过进步上诉案件争议价额来限制上诉并缓解司法制度压力的做法,更是遭到了强烈的反对。改革法案的起草者意图通过一场结构性的变革来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托以下几项关键的改革措施: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一审程序的强化

  为实现在一审程序中解决民事争议并加快程序进程的目标,必须特别重视一审程序的强化。在德国现行的法院体系之下,审理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包括低级法院与州法院,而当事人究竟应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取决于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这一区分在改革法案中得到保存。强化一审程序的改革措檀越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官推进诉讼职责的强化

  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是指法官应该通过明确的指令,将法院的相关法律意见告知当事人。这将使当事人更有效率地把握诉讼的进程,并且更轻易接受裁判结果。对于那些对终极裁判具有关键性的事实,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观察法官是否全面地厘清并评估了这些事实。

  2.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理念的贯彻

  为进步案件的和解结案率,鼓励法官努力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结果,改革法案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了“预备仲裁听审程序”。该程序的核心是要求法官尽可能早地在诉讼的初期将和解提议提供给当事人,以避免用裁判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并减少案件的上诉率。另外,为了增加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改革法案规定法官必须命令当事人亲身出庭参加诉讼。与德国传统的司法实践相比,该规定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反差,由于长期以来当事人通常并不亲身庭审而是由律师代理。而司法实践中由律师代理诉讼的经验已经表明,离开当事人的参与往往难以查清案件的事实。为了使程序更具透明度,并且更易为普通人所理解,改革法案夸大应该尽最大可能使程序一启动就将当事人包含在内。

  然而, 一旦上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法官在一审程序中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将大大增加。为了应对因此而增加的工作量,有必要对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改革法案以为可以通过精简上诉法院审判职员的方式来加强一审的审判气力。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3.法院内的纠正程序

  在原来的民事司法体制之下,假如一审裁判侵犯了当事人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可以获得的公正审判权,只能在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上诉。为强化一审程序,同时也为了减少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件,改革法案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通过纠正程序自行纠正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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