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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着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律毕业论文(2)

2017-10-17 02:37
导读:判定商品是否着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区域、时间、信誉和广告宣传量等因素来认定。一般来讲,判定商品之间不同来源的商标是判定

  
  判定商品是否着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区域、时间、信誉和广告宣传量等因素来认定。一般来讲,判定商品之间不同来源的商标是判定商品是否着名的主要对象,商标着名度越高,标示该商标的商品也就着名度越高。
  
  2.该包装和装潢为该商品所特有,并具有明显的区别性特征。
  
  该包装和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如第一个案例中的猫外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对产品的包装和装潢的设计只局限于“非功能设计”,即这种包装和装潢与其他包装和装潢一样,对产品的使用功能并没有影响,因此,不会发展成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包装。同时,这种包装和装潢应当具有明显性,正因其明显性,才起到了一定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对其进行保护才有意义。
  
  3.该包装和装潢没有申请为注册商标,也没有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一旦其包装和装潢成为注册商标,就直接由《商标法》进行保护,假如取得专利权,就由《专利法》进行保护。
  
  4.擅自使用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包括生产者的擅自使用和销售者的擅自使用,应当区别对待。
  
  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相对比较轻易认定。少量侵权发生在销售环节,如第二个案例中的销售者在销售中擅自使用他人的装潢。一般说来,承担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为条件,但是,销售者的擅自使用行为在认定时应考虑到其主观的明知或者应知情形。对此,《关于禁止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商品的,应比照处罚。
  
  5.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确实造成了误认和混淆。
  
  仿冒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由于其具有市场混淆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如何判定是否造成了混淆后果,我国法律没有昭示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个案处理。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着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以为该着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着名商品。即误认行为只要达到“可能”的地步,就可以认定混淆后果了。
  
  三、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保护我国目前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对“着名”和“特有”固然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进一步规定,但是阐释得都比较模糊,使得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检查时确定侵权行为时要困难一些,由于一般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不受保护,要想确认侵权,必须先确定被仿冒商品是着名商品,并且该包装和装潢是特有的而不是通用的等等。当然,着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包装和装潢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只能保护十年时间。
  
  国外的商标法中往往含有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得着名商品的所有人可以将其特有包装和装潢进行注册来主动保护和事前保护。我国现在只接受平面商标的注册,固然包装和装潢上的有些文字和图形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就整体包装和装潢来说,着名商品所有人却无能为力。立法机关进行《商标法》再次修订时,应当考虑到通过立体商标保护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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