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0-19 01:46
导读:二、超期羁押原因 关于超期羁押的原因,目前还有不同的熟悉,但总体上不过乎这样几点: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一些错误的执法观点还在影响着具体
二、超期羁押原因
关于超期羁押的原因,目前还有不同的熟悉,但总体上不过乎这样几点: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一些错误的执法观点还在影响着具体办案职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以答复;办案气力和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案件及时审结;一些地方为了壮大严打声威,要求集中处理,同一公捕公判而造成大量超期羁押;一些地方基于、经济等因素干预案件,造成部分案件悬而未决形成超期羁押等。这些分析均有一定道理,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却没有全面提示生产生超期羁押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体制原因和观念上的原因。事实上,即使不存在这些办案困难,超期羁押仍然会十会严重的。笔者以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法律上的原因,有的是制度上的原因,有的是观念上的原因,在这些产生超期羁押的原因还没有消除甚至还没有全面分析和揭示出超期羁押的原因的情况下,仅凭明确责任或者加强监视不可能杜尽超期羁押题目。
超期羁押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有不同的原因,假如不能够全面分析、熟悉到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势必要影响到治理工作的成效。
法院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上的原因。调查发现有相当数目的超期羁押案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得一些案件的超期的是必然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设置不科学,不能适应所有案件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一规定明显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特点。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既有“一刀戳”的简单案件,也有多被告系列犯罪案件,不分难易程序对所有案件一律法定为一个半月内审结,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例郑州审理的王建华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有66名被告人,200多起指控犯罪事实,仅开庭就用了10天时间,判决书写了将近10万字。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半月内办结,甚至还判了几个被告人死刑,如何保证案件质量?众所周知民事案件法定期限是六个月,哪怕是打一分线的很清楚的官司,也有六个月的时间,而对刑事案件尽管是涉及多起人命案件,也得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法律本身的不公道很值得研究。也许有人会说,民事案件,不涉及人的自由时间长一点没关系。但是,难道涉及人的自由的刑事案件就可以草率行事,就可以在短时间内仓促决定吗,就不需要慎重对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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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过于严格。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可以报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有四种:即(1)十公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团体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实践中报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每年都很多,很多都对报请条件作了变通处理,从而使得这一规定失往了应有的意义和制约作用。此外能再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也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第三,将司法鉴定时间在法院审理期限之内成为刑事诉讼立法上的败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如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题目,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鉴定有精神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等。对这些专门题目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量刑的轻与重、民事赔偿的多与少等,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进办案期,而未将作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间排除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败笔。六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