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律(5)
2017-10-20 06:18
导读:1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 柴发邦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
1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 柴发邦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26页。
14 佟柔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564页。
1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审判业务》),第17页。
16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7 李国光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版),496页。
18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的意见》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0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 刘学在著:《财产保全之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中南
民族学院报[人文版]》,第21卷第5期,2001年9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