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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1世纪中国的呼唤律毕业论文

2017-10-2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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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纪依然是法典化的,的全面孕育了对民法典的强烈需求,民法文化的天生也为民法典创造了必要的主观条件。我们应当在法学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坚持社会本位,向大陆法系奉献一部由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法、支属法、继续法七编结构构成的“世纪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方***;体例

  一、21世纪,法典化时代还是非法典化时代

  (一)我们正处于什么样的世纪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特别夸大在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在记者招待会上透露,我国将制定民法典。据悉,我国这次制定民法典是瞄准21世纪目标,欲使我国民法典成为既反映20世纪民法成就,又21世纪的“世纪法典”。民法学者也为这一目标欢心鼓舞,热情澎湃。然而,民法典不是简单的口号,其需要的不仅仅是洋溢的***,在举国上下对民法典的千呼万唤中,我们似乎应当首先思考一个:21世纪,究竟是法典化的时代,还是非法典化的时代?

  在法律发展史上,先后发生过三次民法典编辑***。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辑,产生了著名的《民法大全》〔2〕;第二次是发生在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辑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产生了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大约20几部民法典。据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其中,欧洲32国,南北美洲24国,非洲34国,亚洲23国〔3〕。可见,19世纪是法典化的世纪,而20世纪作为19世纪的继续,依然是法典化的世纪。然而,进进20世纪以后,国家对社会生活全面干预,立法活动日益频繁,使法律变得异常复杂和庞大,这是以前不曾有过的〔4〕。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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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单行法的异军突起。

  “民法典的编辑并不是私法发展的结束,而是法律长期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某些价值评判被明文规定了下来”〔5〕。在民法典制定之后,仍然需要不断地制定法律法规,以因应社会的发展和复杂化,调整新生的社会关系。这些法律法规,皆以民事单行法作为其表现形式,构成了对民法典的补充和修正。民事单行法的层出不穷,不仅在条文数目上超过了民法典本身,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甚至取得了较民法典更为优越的地位。传统民法典的很多已经被单行法所肢解或替换,民法典几乎沦落到补充单行法之不足的地位,其存在的价值也因此不止一次地被置疑。

  2、民法方***的根本转向

  伴随着第二次民法典编辑浪潮,特别是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作为理性主义产物的民法典,滋生了概念法学思潮,激荡着法典至上主义、对法律逻辑无穷顶礼膜拜、成文法完美无缺的热情。由于民法典地位的无比尊荣,法官地位日渐沦落,终极法官成为适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法官之判决如同对法律条文的复印。〔6〕然而,就在概念法学风光无穷时,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叛概念法学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终极完成了民法方***从概念法学到自由法学,从自由法学到利益法学,从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的重要转向。〔7〕从此,法官不仅法律于具体案件中,而且通过他们的裁决,依凭他们对正义的向往,不断焕发其主观能动性对法律发展作出贡献。在这种新的方***,民法典相对于法官,已不再是被信仰的“灵丹妙药”;法官相对于民法典,也不再是亦步亦趋。而在民法典越来越失往崇拜的情况下,在法官司法越来越离开民法典的情况下,人们不禁要问:传统民法典所涉及的内容再融进一部民法典的必要性有多大?是否还有替换这种“一体化”的更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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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曾几何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渊源的差异为传统比较法学家津津乐道。一般以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区别表现为,大陆法系为法典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8〕。然而,谁都不能否认,一个多世纪以来,两***系出现不断融合之势,在这一融合之势中,两***系在法律渊源上的区别也日趋模糊,法典法不再是大陆法系独具的风景,判例法也并非英美法系的专利。最为关键的是,法典法对英美法系的渗透远不如判例法对大陆法系的吸引。历经了民法典“独裁”的大陆法系,特别是深受由民法典崇拜所引发的概念法学造成的“阵痛”之后,人们对民法典的僵硬、守旧与武断的性格越来越感到倦怠,对法与时宜的灵活性价值怀抱着憧憬与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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