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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1世纪中国的呼唤律毕业论文(5)

2017-10-20 04:11
导读:三、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定位 如前所述,在世纪之交提上议程的我国民法典,虽不应过困于“世纪压力”,但又不能不反映“世纪特点”。所谓“世纪特点


  三、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定位

  如前所述,在世纪之交提上议程的我国民法典,虽不应过困于“世纪压力”,但又不能不反映“世纪特点”。所谓“世纪特点”关系到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向题目,也关系到“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题目。后者涉及人的物化、大量权利现象和系统契约、拷贝市场、信息产品责任、大规模受害的救济系统等题目〔30〕,毫无疑问,我国民法典应当重视这些题目。前者则表现为民法本位的变迁与民法方***的转向。就民法本位而言,为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递进;就民法方***而言,则为概念法学的破产与自由法学的勃兴。对于即将加进“现代”行列的我国民法典,占统治地位的民法学者的意见是:在民法本位方面,坚持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31〕;在民法方***上,要“通过概念法学,超越概念法学”甚至从根本上“离别概念法学”〔32〕。笔者以为,我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而且应当为分析法学和概念法学留下一席空间。

  (一)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

  主流学者主张“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是由于:一方面,他们不愿意落后于民法发展的步伐,不愿意辜负民法典所处的伟大时代,故极端重视世界范围内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的事实。另一方面,他们也忘不了中国古代缺乏民法的历史,忘不了民法观念并未深进人心的现实。他们尤其忘不了,中国的市民社会“小荷才露尖尖角”,国家的浪潮依然汹涌澎湃。他们甚至以为,假如现阶段民法典就立足“社会本位”,根本就无助于私权神圣、身份同等、意思自治的民法文化的天生,民法的权利法性质也将因此变得模糊,“私法优位”的理念也必然遭遇挑战。 中国大学排名

  笔者以为,思考民法典的本位题目,必须对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等概念作出正确辨析。义务本位以为:人在社会中各有其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身份和等级。因此,义务本位就是身份本位,等级本位。其法律实质是:法律只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人的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不享有人的资格。实在就是只承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是人,不承认多数人是人。因此,义务本位实际上是非人本位。权利本位以为:人来到世上就是来做人的,人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人进进社会的资格同等。人的人格只有通过行使权利才能实现,法律即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权利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即人从人格不同等到人格同等的历史,也就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历史。〔33〕而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都派生于人格同等的观念。个人本位以人的个体为本位,而不是答应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在个人本位,社会是各个体的总和,同等地尊重各个体的意志,就是尊重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存在冲突,社会利益止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而已。个人利益最大化也就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永远是同一的。而社会本位,则建立在现代经济社会之上。在现代经济社会中(1)存在外部性,(2)公共物品对各经济主体的影响至关重要,(3)存在信息偏差。这三方面告诉人们,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存在冲突,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简单叠加,个人理性实现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理性实现。经济社会是由各经济主体所构成的社会有机体。“有机体”意味着各主体只是经济社会的一个细胞,其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任何个体的越轨行为不仅波及他人而且波及整个社会〔34〕。可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将社会作为权利的“组合体”,而社会本位将社会作为权利的“有机体”,社会本位不过是权利本位的现代形式和第二阶段。在民法发展史上,从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的转向为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这是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转变,是一个质变的过程;而从近代民法走向现代民法,则是在权利本位中所经历的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递进的过程,也是一个量变的过程。正是基于此,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特别指出“中世纪法与近代法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在近代法与现代法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历史性的法律类型区分”,“所谓现代法,其历史类型同于近代法。但并不是近代社会当时的近代法,而是现今社会的近代法”〔35〕。既然社会本位也是权利本位,我国民法典坚持社会本位又怎样不利于民法文化的天生,怎样淡化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怎样挑战“私法优位”的理念。既然社会本位与现代经济社会本质特征完全契合,其所依靠的“社会有机体”和个人本位所假设的“社会组合体”存在逻辑差异,其所维持的“权利协调”与个人本位可能造成的“权利对抗”背道而驰,又焉能期待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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