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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1世纪中国的呼唤律毕业论文(7)

2017-10-20 04:11
导读:综上,我国民法并无分析法学的传统,而分析法学欠缺给民法带来的痛苦再也不能带进民法典。走向21世纪民法典的中国民法需要一场春耕,需要分析法学


  综上,我国民法并无分析法学的传统,而分析法学欠缺给民法带来的痛苦再也不能带进民法典。走向21世纪民法典的中国民法需要一场春耕,需要分析法学的兴起,需要充分运用分析法学方***中的公道成分,设定精细的民法概念,在此基础上确立正确的“范式”,终极造就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四、民法典之体例

  关于我国民法典之体例,民法学界本来存在所谓“理想主义”、“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三种态度。“理想主义”推崇罗马法,旨在提升“人法”的地位:“浪漫主义”主张制定“邦联式”的疏松型法典;而“现实主义”夸大尊重我国法制传统,倾向于“由总到分”的法典模式。但具体到体例设计上,虽也意见纷纭,却基本上同一于“现实主义”态度:(1)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续、债权组成的六编结构〔42〕;(2)总则、人格(包括主体制度和人格权)、支属、物权、合同、继续、侵权组成的七编结构〔43〕;(3)总则、物权、债权、支属、继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组成的七编结构〔44〕;(4)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支属、继续组成的七编结构〔45〕;(5)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续和侵权组成的八编结构〔46〕。上列体例设计,观点在实质上相同者众,真正分歧者亦不少,笔者特就其“同”与“异”,并联系上世纪制定之外国民法典在体例上的新举措,展开与评价。

  (一)为什么主流学者选择了“现实”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表现为两种模式:其一为罗马式,又称法学门路式,为法国、意大利等所采纳,该模式直接规定人法物法的具体内容;其二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采用,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将各种民事关系的共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各别规定之前,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则,作为合同的总则;关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治理的共同规则,作为债权总则;关于物权、债权、支属、继续的共同规则,作为法典的总则,使整个法典成为一个逻辑严谨的规则体系。作为分析法学论的杰作,德国民法典表现出十足的演绎思维作风,其对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高度关注,也造就了法律规则的明确性与可猜测性、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同一性与公正性,从而使法典具备了充分的“内在道德”〔47〕。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及其所确立的概念、原则、制度和体系,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务和学术界所接受。现行民法通则的章节安排、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及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体系,显然鉴戒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48〕面对德意志模式“现实”的优点以及我国民法的传统与“现实”,学者们能不作出“现实主义”的选择吗?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关于人身权法的地位

  人身权法的地位,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题目。(1)、(5)夸大突出人身权法之地位,主张人身权法独立成编;(2)主张人格为一编,同时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和人身权制度,也就是罗马法意义上的人法;(3)、(4)则以为人身权法地位应当维持不变,不能单独成编。人身权法单独成编的理由是:(1)人身权和财产权为民法的两类基本权利,既然财产权可以分解为物权、债权等数编,人身权为何不能独立成编,否认人身权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乃受“重物轻人”的错误观念的;(2)人身权固然与主体密切相关,但主体人格不同于人格权,主体制度不能包容人格权,特别是不能保护受到损害的人格权;(3)人身权制度也不能由侵权法所概括,由于侵权法不能解决人格权的确认和法定化题目〔49〕。人身权与人格同一为人格法编的理由为:(1)人格权已不限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而已成为民法的基本理念,将人格权置于民事权利之首符合民法潮流;(2)民事主体是人格权的载体,人格是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二者应当同一〔50〕。反对人身权单独成编的理由是:人格权为民事主体资格应有的内容,如单独设编条文畸少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且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重在内容而不在是否单独设编〔51〕。笔者以为,一项制度是否单独成编,不取决于其重要性,而在于该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法典逻辑性和体系协调性。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固然伴随着法治文明日受关注,其内容也有很大拓展,但其法律构成依旧比较简单,独立成编实无必要。考虑到人格权与人的密切联系〔52〕,应将人格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内容进行规定,至于身份权,由于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可在支属法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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