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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律毕业论文(3)

2017-10-21 04:30
导读: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正当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回责基本原则

  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正当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回责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处罚这样一个人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这样的刑法是野蛮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够使人发自内心的往尊重它、服从它,还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规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资源不断消耗的同时,社会却越来越不得安宁。
  严格责任的题目实在是一个关乎人性、关乎正义的题目,也是一个关乎利益、关乎功利的题目。个人,不仅仅应该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他也应该作为一种手段而活着——只要标准把握得当,那么幸福的终极都将是相互之间;个人,不仅仅应该拥有向社会索取的权利,他也应该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只要标准把握得当,那么受益的终极都将是作为整体的人类。我们既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不能过分沉溺与责任的追究之中!
  
  参考文献:
  [1]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3.
  [2]刘莉.论环境犯罪的构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25-29.
  [3]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题目的思考[EB/OL].http://www.ttadd.com/lunwen/HTML/19571_2.Html.
  [4]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EB/OL].http://www.101ms.com/lunwen/faxue/faxuelilun/200704/lunwen_18821.Html.
  [5]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2.
  [6]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60.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7]黄明儒.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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