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4)

2017-10-21 06:56
导读:罗马法所开创的“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立”,是以罗马法上奴隶的存在为社会背景的。罗马法以身份为基础的法律人格不同等,继而导致的权利能力的不同


罗马法所开创的“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立”,是以罗马法上奴隶的存在为社会背景的。罗马法以身份为基础的法律人格不同等,继而导致的权利能力的不同等,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固然自古希腊开始,西方社会就产生了主张人人同等的自然法思想,这种思想对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中世纪教会法都产生过一定的,但是它并没有强大到足以改变法律上人格不同等的地步。进进到近代以来,当新兴的资本主义关系,开始提出人人同等的要求时,它对于法律的影响有着更强大的说服力,这就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近代自然法思想宣扬基于自然法则所生的人的理性,主张理性基础之上的人人同等,夸大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种思想对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据资料显示,《法国民法典》的立法草案曾经明确宣称,自然法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同时也是《法国民法典》上“法国人均享有私权”这一规定的依据。因此,以《法国民法典》为先驱,在民法上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同等,所有的生物人均成为了法律上的人。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则夸***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而反对把自然法看成是民法的法源。同时,康德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针对自然法所夸大的基于自然所生的人类理性,康德哲学反对把人的理性系于自然法则之上,而是主张它来自于人的内心意志。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继德国历史法学之后的学说汇纂学派,开始立足于逻辑,来诠释罗马法的技术。于是,实在法各个概念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体系,备受重视。这在民事主体的制度构建上,就表现为《德国民法典》用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实在法”依据,来替换《法国民法典》的民事主体的“自然法”依据。这个实在法上的法律人的依据,就是权利能力。确切地讲,权利能力的概念,是《德国民法典》的主体制度扬弃《法国民法典》的结果。因此,在德国民法上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同等,所有的生物人均成为了法律上的人。但是其依据与《法国民法典》的“自然法”不同,而是“实在法”的权利能力:“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德国民法典》第1条)。以后各国民法典或民事法律中大多规定有权利能力的条款,但是都和《德国民法典》一样,对权利能力本身未作任何界定和描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五、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从上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立法例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由他人决定的。因此,民事权利能力的和范围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多大范围的民事权利能力。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并不一定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取得自由民的身份,且必须是市民。那么无国籍人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又是如何获得呢?

在晚世界各国民法中,都通过法条规定明确承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就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无国籍人进进我国领域之后,即享有与我国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笔者以为,这和近现代的人权观念的有密切联系。

在早期,谈论人权则通常由一些18世纪的文件来支持,著名的如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今天,人们谈论人权,则可以凭据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补条约,以及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之类的文件。人权是当今西方最引人注目的辞藻之一。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公布:“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同等的。”;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公布:“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些表达了这样一种人权观念,即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无国籍人固然其没有国籍,但作为人即应享有人权,而不论某一国的法律是否承认。
上一篇:从一则案例看在家教育的合宪性与正当性律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