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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 起源于衣回律毕业论文(2)

2017-10-23 01:02
导读:1)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学说最初的渊源是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义,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

1)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学说最初的渊源是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义,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回宿点。实际上,人文主义就是以个人为核心,以自由、同等为基点的人性主义。它以唯心史观抽象出来的人性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人权”,以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存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存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 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笛卡尔在其《方***》的开头就断言:知己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同等的,并以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终极依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同等”的影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天赋人权思想也逐渐地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它宣称:“我们以为这些真理是不问可知的:人人生而同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阐明“ 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包括五种权利,即同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时至本日,天赋人权在国际人权题目中依然产生着影响。1948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门见山指出:“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同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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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主义关于基本权利的来源
英国自由主义者伯克抛弃了从纯粹理性上来思考公民权利的做法,而是把思维的触角伸到历史的深处,通过对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回纳,得出人权实际上是人赋予的,从而提出了一种所谓的“人赋人权”。但是伯克只看到了历史的表象,它未能深进论证这种权利的本质来源。因而又走向了历史唯心主义的道路。 但是不管怎样,他的历史思维方式为后来的马克思所继续。马克思通过对前人人权理论的总结,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辩证地论证了人权。
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把人权观念和公民权利并列提出。“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 人权观念是普遍的,有着内在的共性。从这个意思上说人权观念是“天赋”的。这是由于人皆有其作为“高级动物”而不可避免的权利。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却需要我们历史地往看待。不同的社会阶段它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它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指出公民权利本质上是历史地产生的,终极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指导下,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承认人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是斗争得来的理论,我国宪法序言夸大: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各族人民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隐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
3)殊途同回
天赋人权学说根据“人人生而自由与同等”这个无法证实的尽对的条件推理出来。实际上是用一种非历史的思维方式靠完全的理性思维来论证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性。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然而考虑到其终纵目的的善意的积极意义以及被人们认知的简易性,我以为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地往干涉这种思维。由于按照上帝在创造我们时即赋予我们之自由与同等的大条件,加上我们皆是上帝之臣民的小条件,由三段论的推理,自然而然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之追求自由与同等之权利皆应为我们所享有,一切阻碍自由与同等实现之政府皆为非法。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为权利而战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随着这种斗争的深进,迎来的即是权利的扩张。如此之结果是丝尽不违反人性之发展的。而且,“天赋人权”之“天”在最初形态上指上帝,带有浓厚的神学色彩,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这种烙印被渐渐地洗往,“天”更多的是指“固有”与“天生”之意。这已经接近一种理性的规律了。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清楚的,即我们的“先觉者” 不要用貌似理想与完美的话语往概括原本就复杂的事物。“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法学研究的启蒙话语就是‘柏拉图的药’。” 对于在这种思维下的论断,我们的法学家们需要谨慎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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