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律毕业论文

2017-10-22 06:3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 变革 鉴戒
  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鉴戒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固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进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进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天子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固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熟悉,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进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主座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掠夺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掠夺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弹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看,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想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门见山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看。”〔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王朝也不得不推行新政,预备立宪。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慈禧太后在内困外压之下,不得不发布上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权”,“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6〕由此揭开了晚清最后十年变法、新政、修律的序幕。
上一篇: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律毕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