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理论律毕业论文(4)
2017-10-24 02:56
导读:四、反向假冒的质疑 反向假冒在美国如此的受欢迎,以致于该理论已从再次销售产业机器发展到艺术和文学作品的案件中。大多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只
四、反向假冒的质疑
反向假冒在美国如此的受欢迎,以致于该理论已从再次销售产业机器发展到艺术和文学作品的案件中。大多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只是简单地援用美国早期的判例来支持原告的请求,没有仔细思考此案由是否恰当。答应原告因反向假冒而获得赔偿,似乎“感到正确”。究竟被告通过不是他创造的商品,虚假地获得信用,对公众说谎。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被告不劳而获。反向假冒并不质疑被告再次销售或复制商品的权利,而是要求被告不隐瞒商品来源的真实情况。然而,这些模糊的感觉并不一定正确,并不足以作为公正的案由。在贸易世界里,到处布满了不劳而获的情况,贸易的繁荣不可避免地产生相似。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复制——只有少部分——是可诉的。最近,琼。克洛斯教授对美国反向假冒之诉提出质疑(注:《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revisitingthedoctrineofreversepassingoffintrademarklaw》,UniversityofWashingtonSchooleofLaw,Vol.72:709,1997)。他以为反向假冒理论涉及两个基本题目。第一,被告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来源作虚假表述,欺骗消费者;第二,被告声称是商品的来源,从消费者对商品建立的商誉中获利。反向假冒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两个立论基础之上的。但这两个立论是否正确,值得怀疑。
1.欺诈消费者反向假冒的赞同者答应原告起诉的理由在于,有助于防止被告欺诈消费者。事实上,被告简单地以其名称或标识销售商品,并不当然构成欺诈。在当今社会中,具有发达的分销链和庞大的零售商,消费者习惯于从不着名的商家购买商品。只有少数情况下,消费者依靠标识或表述来判定商品来源,并利用他们的经验来估计商品的质量。消费者在布满竞争的市场上选择商品时,依靠来源的声誉来判定质量。一个看见标有XYZ的商品的消费者期看商品同XYZ标识所有者具有相同的声誉。在反向假冒案中,消费者以为商品来源于被告,假如被告对其商品没有任何信誉,消费者就对其商品没有任何特殊期看,那么消费者就没有被欺骗。即使被告已具有一定声誉,也不存在欺诈。被告从原告那里获得商品,该商品同消费者期看的同样好。只要被告一直销售原告的商品,使用自身的标识也不构成欺骗。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粗略回顾商标法,就会发现一个原则,法律并不要求表明信息的来源。很多分销商,特别是超市或药店,从制造商那里购买商品,贴上自己的标识,然后卖给公众。没有人声称这种作法是欺诈。所以不可能将反向假冒作为控制欺诈的方法。假如正确熟悉商品来源对消费者的重要性,那么很多反向假冒就不是欺诈。
2.保护来源创造的商誉消费者不是出于利他目的而使用商标提供关于商品来源的信息。相反,他们使用商标是使利润最大化。对商品有满足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一些商标,在将来更可能购买这一品牌。一个商品给消费者提供了合适的方法来区分喜欢或不喜欢的商品,销售者利用标识来获得以前销售制造的商誉。这是普遍用来支持反向假冒的理由。商誉的创造依靠经历。被告并没有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利。由于在反向假冒案中,消费者并没有将商品同原告联系在一起,不受任何前期对商品满足经历的影响而作出购买决定。
一方面,假如商品受版权法、专利权法的保护,法院会义无反顾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原告已获得了他可以正当期看的全部商誉。原告在开始销售商品的时候,已有机会获利。首次销售已对原告的商誉有所进步。但原告不能在商品售出以后的再次销售中获得商誉。正如一个人在最初销售时可以自由地换掉所有商品标识,被告也应有自由往置换原有标识。原告不能控制购买者的再次销售,希看他的商品在未来获得信誉是不公正的。法律对原告提供获得信誉的权利,对原告来说无异于意外之财。
因此,反向假冒的公正性值得怀疑。答应原告获得售出以后商品的未来的商誉,将威胁到版权法和专利法在鼓励发明的需要和竞争自由之间建立的平衡。反向假冒给予对市场没有任何贡献的竞争者,一种不公平的上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