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市场诚信与规范市场秩序的思考律毕业论(3)
2017-10-25 02:53
导读:(一)重构市场信用治理体系的首要题目是政府信用建设从世界范围来考察,经济落后国家从计划体制踏进市场经济之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均采用“政府
(一)重构市场信用治理体系的首要题目是政府信用建设从世界范围来考察,经济落后国家从计划体制踏进市场经济之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均采用“政府造市场”,“政府主导市场”的发展模式,如亚洲的“新加坡模式”、“南韩模式”。中国的公共权力机构是世界上发展中国最庞大和完善的,在市场经济发育初期仍具有强大的资源配置作用与行为导向作用。因此,政府应是社会食用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市场食用的需求者,更是市场食用的保卫者。同时,公共权力部分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的种种行为对市场各个微观主体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示范性、导向性与偏好选择效应。
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市场信用的缺失与市场秩序的恶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权力***及
政治上各种造假行为加剧的影响所致。公共权力的商品化以及权谋私,政府部分“门难进、脸丢脸、事难办、不给钱不办事、给钱乱办事”以及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向企业与居民索、拿、卡、要的“三乱”等等实际上都是一个种失信的行为。这些失信行为,不仅降低了公共权力部分的威信,更重要的是公共权力部分及其官员失信于民的行为会大大加剧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以失信为特征的掠夺经营的强化,造成普遍的资信危机。
因此,重构中国的市场经济信用治理体系,首先要从公共权力部分带头做起,各级党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成为老实取信的典范,带头与各种失信违约的行为决裂,在反***的斗争中,努力建立公共权力的信用形象。各级政府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应带头遵守金融信用、契约信用,并全力维护各种作用,为企业做出榜样,为百姓做出表率,并把信用的建设与积累作为政府部分落实三个代表理论的一个战略任务。 (二)重视市场经济微观主体信用治理的基础建设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保护下生长的中国国有企业的非企业特性,根本忽视其信用建设,因此,必须注重企业信用治理基础的建设,这是整个市场信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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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都要注重自身的信用治理。市场的形成是以信用为条件的,自我履约和自我约束的条件是重复博弈以及由此派生的声誉机制。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信守承诺的激励。只有当交易双方目前进行的交易成为未来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双方才有可能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信用的主体很难作成交易,失信的交易主体在长期中不可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没有信用的企业是会立即被市场淘汰出局的。一些企业经营行为存在极其明显的短期化特点,根本就没有长远发展的战略思路,只做“一锤子买卖”,不愿维持信誉和积累信誉,其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稳定和欠清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未真正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由此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因此要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改革,使信誉成为维护企业产权利益的保证,企业才会从战略上重视市场信用建设。
(三)要建立社会化的市场信用治理支持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市场信用治理应逐步做到社会化,这就是要求在我国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征信数据的贸易化,然后在此基础上发展社会化的信用服务行业。政府应在建设我国信用治理体系这项重大社会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并规范信用服务。要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我国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和消费者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并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终极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治理系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培养信用治理专业人才的本科专业,为信用治理的社会文化做好人才预备;应开办专题培训班,普及信用治理知识,以形成强大的市场信用的预期约束。与此同时,应强化政府对市场信用的严格治理,从我国目前市场铁序现状来看,信用治理的社会化必须有政府的强制治理。要看到市场交易各方履约的另一种形式是强制履约,强制履约需要借助第三方对违反合约的一方实施惩罚来保证。因此,政府公共制度设计与安排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有必要引进政府变量加强信用建设和信用治理。一方面,政府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该立法,进行有效的规制,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当前我国有关经济立法工作进展得顺利。但是,现实中却普遍存在极其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违反合约的行为不能及时重办。执法不力,相当部分是某些政府部分或地方政府为谋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人为干扰公花规则结果,直接助长了信用缺失态势,严重影响了全国同一、规范、开放和有序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因此,政府应在市场信用治理中强化自身的治理职能,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失信的监管,使失信、毁约确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寸步难行,无空子可钻,这样可加快经济信用的普遍化和社会化,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