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2:5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律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民法通则》第二十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着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着落不明人,即失落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在理论上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实际操纵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题目:
(一)失落的军人能否被宣告死亡
2001年4月1日,海军航空兵某部飞行中队长王伟在执行跟踪监视美机的任务中,所驾飞机被美军撞毁后跳伞落海,经多方组织搜救十余天,王伟同道仍然着落不明。搜救工作结束后,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同道为革命义士的决定,原中心军委主席***同道签署命令,授予王伟同道“海军卫士”的称号。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是有关机关证实公民不可能生存,王伟的利害关系人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呢?对此种类似情况,由于涉及军队利益,一些部队的现实做法是:军人假如是在战争、战备练习、执行军事任务、参加抢险救灾等公务中着落不明,通常作“因公牺牲”处理;假如是因意外事件而着落不明,可能做“因公牺牲”处理,也可能作“病故”处理;假如是因患病(最典型的是精神疾病)而着落不明,则按“病故”处理。也有单位将着落不明的军人的题目长期搁置着,不予以处理。
以上的这种做法产生了很多题目:着落不明的军人的工资、补助是否继续发放?发放给谁?着落不明的军人假如是军官或文职干部,其原有住房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其家属的使用权?假如其家属提出财产上的要求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等等。因此有必要就该题目进行一下探讨。2004年10月1日起,我国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制度来解决失落军人的抚恤题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落,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义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落,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或者失落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落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以为义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落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落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题目。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着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实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着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并没有把军人作为特例另行规定或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因而只要军人失落了,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同道为革命义士的决定,这应被视为有关机关已经证实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王伟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大学排名


紧接着的题目是由地方法院还是由专门的军事法院来受理此种案件更为合适?我国的军事法院基本上不管辖民事案件(个别地区因当地“军民合一”的政权组织结构,其军事法院被授权可以管辖民事案件),似乎已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而某些民事案件由于涉及军队利益,地方法院审理往往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题目。这些案件由相关军事法院直接受理和管辖则要比地方法院受理更为适宜,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更便于司法机关的操纵和执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对此已有相关判例出现:2000年11月20日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就昆明陆军学院司务长培训大队退休干部吴应智的支属申请宣告吴应智死亡一案做出了宣告判决。该案是我***事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依照民事审判程序来审理的民事案件。为打破这一不成文的惯例,解放军军事法院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于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请示的复函中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治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落、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请示已获批准,军事法院可以受理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并将开始全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审判体制。
上一篇:商标公道使用的判定标准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