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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资金罪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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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假如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回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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