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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和司法改革律毕业论文(3)

2017-10-25 03:03
导读:第二,我们讨论司法权威,是不是说法院什么都管,什么都能管。我以为法院既然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机构,那么所有的纠纷都应该提交到法院来解决;司法

  第二,我们讨论司法权威,是不是说法院什么都管,什么都能管。我以为法院既然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机构,那么所有的纠纷都应该提交到法院来解决;司法在任何时候,权限都是有限的,所以美国讨论可司法性题目,就是说某一纠纷它能不能到法院来解决。过往我们对这一题目讨论不够,后来有几个案件涉及这个方面,大家才以为这是一个题目。如北大那个告学位委员会的题目,我觉得假如纯属学术的题目,司法界不宜过多地参与,除非它违反了一种程序,那么应该给予一种司法的救济。但是,假如假如说纯属一个学术的评判,我看司法最好不要参与,否则司法代替了一种学术的评判,这是一种比较危险的作法。司法在任何时候,它的权限都是相对的、有限的;同样,司法的资源也是非常有限的,假如我们非要管一些我们根本就管不了的事情,那么执行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的;最后,管的执行不了的话,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我以为法院不是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不一定会强化司法的权威,可能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三,加强司法的权威性,要留意进步法官的职业道德。遵法是对于一般公民的基本要求,法官不仅仅是一般的公民,对他不仅仅是一般的要求,从事这种职业具有特殊性,对他应有特殊的要求。一般公民可以广泛地交朋结友,而法官则不能,弄得不好就会陷进到人情案、关系案中。一般公民什么地方都可以往,对于法官可能恐怕要有更高的要求。这确实是一种自律题目。我以为假如你要当法官的话,可能就要陷进孤独的一群,这个意思就是说,法官不宜参与太多的社会关系,太多了对于法官的独立、法官的形象、法官的权威可能都有些损害。我们过往对于法官过分夸大平民化,要和老百姓打成一片,要密切联系群众,这在当时来说是对的,但这与当代社会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是不太符合的。法官要保持他的权威性,特别是在上级法院,确实不是什么人都能做朋友。只有做到让人见到法官有一种肃然起敬的感觉,这样我们的司法才会更有权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三,应当强化司法的同一性。当前司法权隔裂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法院,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确实成了名符实在的地方法院。对于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我个人以为确实还没有根本解决,在个别地方甚至是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表现在执行方面尤为突出,所以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题目是当前解决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当前,我们夸***院垂直领导十分必要,这对于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应当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仅仅通过夸大强化这种垂直领导是不够的,还应当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来隔断司法和地方的密切联系,真正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保障司法权在全国的同一。首先从人事制度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我以为这并不意味着提名必须都由同级人大来解决。当然,现在我们不可能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不违反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我觉得是否可以考虑提名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决定,最后选举产生的权力回人大。但是这个提名的权力是否适当的与地方分离,由上级法院来决定,应当非常必要。其次,从经费治理体制方面,我们目前的经费治理缺乏同一的法定化的标准,不同的地方法院待遇不一样,由于当地的经济情况不同,办案条件等等情况也不一样,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一种不公平,而且不利于法官之间的交流;所以我个人以为法官的待遇,包括办公条件等等都应当法定化,尽可能地法定化,这现在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但应当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同时,在财政预算方面也应该有所改革,当然现在要实现司法机构的独立预算是十分困难的,但完全由地方来供给法院资金看来是有题目的,这与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所以,我呼吁在这方面有所改革,尽可能地由中心财政同一拨付。关于法院设置的改革,现在也是讨论得非常热烈,有的建议要设置大区法院,或者使法院系统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这都是很好的建议,我觉得可以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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