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和司法改革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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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司法改革,首先要
讨论司法改革,首先要搞清楚我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要朝着哪个目标进行司法改革。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改革确实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每一个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做法是好的,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我们改革的目标还值得探讨和研究。如:有关院长接待制,是否符合司法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我个人以为,司法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这个司法的独立,是从体制上考虑的,有人以为这是整个体制完善的关键,我同意这种看法。同时我想夸大,司法独立不仅是体制完善的题目,而且是一种公正的程序,它是正当程序的表现。就是说:当事人打官司比如是一场竞技比赛,法官实际上是裁判,(从民事上讲)当事人比如是比赛的双方,法官作为裁判,假如在吹哨时不是独立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等等,那么这样的法官来吹哨可能就是黑哨,不是公正的裁判。因此,裁判的公正、独立才是整个比赛获得公正的条件,应当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司法独立。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司法独立,从程序的意义上来理解它,它的价值是无法估计的。很多同道都提出,我们的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对我们观念的影响是不是根深蒂固的?在程序的公正方面,我们缺乏这种观念,这可能是东方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所以我们现在假如特别夸大程序的公正,当然首先要夸大司法的独立。
在当前,中国夸大司法独立,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我们通常讲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视,它的含义如何理解?有人把它理解成上下级隶属关系,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向人大负责的本质含义是,就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这一点上,司法机关履行了职责,就是最好的对人大负责。这里讲的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决不是行政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负责。人大的监视,我以为是事后的、间接的、抽象的、一般的监视,同时这种监视是集体性的。这里特别涉及到人大是否对个案实行监视的题目,这曾在全国人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我个人是不太同意这种提法。首先,它无法确定个案监视的范围。如重大案件的标准很难界定。其次,从民事角度上,我们夸大个案监视表面上看是加强了人大的权威,但实际上,使人大从最高的监视机关成为处理个案的具体机构,这可能就降低了人大的地位。而且从民事方面来说,人大陷进到具体的民事案件后,将会陷进到无止无休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缠之中,假如支持一方当事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会无止无休的找你,甚至上访,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人大的权威。特别是假如人大作出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题目,这样就会使人大处于一种很难堪的境地。同时,个案监视会有损司法的独立性,由于假如最后由人大来决定个案的裁判,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行司法权力,这的确同我国宪法的权力分工原则不相适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司法机构行使职权,这恐怕对加强司法独立不会有更大的好处。特别从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角度讲,假如我们答应人大对个案监视,那么对这个程序如何设计,将会碰到很***烦。假如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在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保障的条件下,是不是能够获得真正的正义,我觉得这还是值得研究的。如当事人假如对人大的决定不服,如何给当事人以救济,并且以什么程序给予救济,怎么往上诉等,它都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在没有公正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期的正义的效果。总体上,我以为司法公正题目,终极要靠司法机构内部制度的完善和整体上进步法官素质来解决。当然,外部监视不是不重要,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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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按照WTO的要求,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调处任何纠纷,关键是行政机关有没有终极解决纠纷的权力。让谁终极解决纠纷,这是关键。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必须明确,只能由法院拥有解决纠纷的终极权力,假如这个题目不能明确,行政机关拥有终极解决权,这就不符合WTO的要求,同样也很难说是符正当律的要求。从实践来看,在这方面确实还有很多的题目值得探讨,如有的地方规定,企业在撤销以后,由行政机关组织清算小组清算,这个规定是不是正当值得讨论。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行政机关无权这样做,而且这样做会使行政机关陷进到将来的民事争议程序中往,表面上看是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实际上会造成无止无休的麻烦。这里的关键原因是,它们不是终极解决纠纷的机构。这样的题目终极只能由法院决定,清算小组应该由法院决定,怎么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呢?现在就出现了不少行政机关被起诉的情况,这就是没有划清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分清这个界限,从实践来看,要正确区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界限。司法不能受制于政府配合行政中心任务的目标,如基层人民法庭有的成了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政府从事计划生养、收粮征税等工作,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和企业搞共建,这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以上两点是从外部独立来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