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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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的权利是有普遍性,不分男人或女人,每个人都被赋予相同的权利,就性的自由权利而言,他不仅是女性的重要的人身权利。同样也是男性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眼前一律同等”刑法中谈到刑法的任务时也指出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236规定的强***罪,以为强***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着重于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害而没有对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作出法律规定。随着的进步,特别是人权刚刚写进我国宪法,男性的性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应该将男性增加到强***罪的犯罪对象之中。人们现实中有一个普遍的错误的熟悉就是女性才受到性别角色的危害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为是男性侵害女性,实在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在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人们长期以来只留意男性侵犯女性,而忽视了其他三种,而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则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一方面,在我国对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法律保护要明显弱于女童;另一方面,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法律救济更是接近于空缺。对于男性受性侵害有人甚至有些
法学专家以为,这种现象不普遍,因此没有必要修订法律,更没有必要立法,从而否定了受侵害男性有立法保护的题目。我以为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就犯罪构成要件而言是构成了犯罪,而且根据犯罪实施的性质,应该对定罪给予正确的界定。然而就现行法典而言,不论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会突破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妥善解决这一题目的最佳途径便是通过刑法立法。保护男性性权利只能通过新的立法才能实现。因此建议对现行刑法第236、237条进行修改。[关键词]: